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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伦理视域下幼儿教师道德行为的失范与重构(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8-03 15:14:08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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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底线伦理即社会基本道德与个人行为基本规范, 是道德问题得以化解的重要伦理基础, 具有普遍性、最低适度性、他律性。学前教育阶段屡禁不止的虐童事件正僭越底线伦理, 部分幼儿教师道德失范, 陷入道德“知情意行”的迷途。幼儿教师道德行为可通过制度正义对底线伦理的规范、社会程序对底线伦理的维护、个人价值对底线伦理意识的唤醒这三大途径进行体系重构。

关键词:
底线伦理; 幼儿教师; 行为失范; 师德;

雨果说道:“做一个圣人, 那是特殊情形;做一个正直的人, 则是为人的常轨。”[1]现代社会物欲横流, 道德大堤溃决难挡, 高蹈 (高标准的, 突出的, 与“底线”相对的) 道德[2]崇尚之风已然无法平衡个体行为与道德的天平, 部分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丑闻层出不穷。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努力使每个儿童都获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幼有所育”的口号已成为未来学校、社会、政府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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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现实社会中, 罪恶在蔓延, 伦理在滑坡, 道德行为的失范亟须底线伦理的坚守。虐童事件的根源究竟如何消除?亟待解决的儿童保教问题何以保障?底线伦理作为与高蹈道德对立的根本性伦理道德规范, 能够从一个崭新视角带给我们些许的启发与思考。

一、元之探索———底线伦理理论解读

元者, 根也, 根者, 究其底线也。北京大学何怀宏教授于1994年出版的《良心论》初次论述了底线伦理, 1996年《读书》杂志首次出现“一种普遍的底线伦理学”, 何怀宏教授于1998年结合一些文章、著作章节及例证进行了“底线伦理”的阐释, 并辑成《底线伦理》一书, 该书收于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道德观点丛书”之中。[3]

底线伦理是基本道德规范, 带有义务论性质, 主要针对行为本身而非结果。道德底线与行为底线二者相互作用, 道德底线突破是行为失范的导火索, 行为需要依靠道德进行约束。伦理的共同认可是现代社会稳固的基础保障, 若道德与行为底线人人皆否之, 则社会处处皆无序。底线伦理作为最后之屏障维护了逐渐被暴力与无序淹没的世界, 捍卫了社会的基本秩序。

底线伦理层次有三:为人, 守职, 为公民。[4]首先, 为人之底线:敬父母, 爱子女、敬畏珍惜生命的基本之义。正如“治国在齐其家”之言, 家不安, 义不尽, 小德不守何以成大德, 底线伦理给出了不可逾越之限度, 也是必尽之义务。其次, 尽职业之底线:身为师, 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 了解、理解教育价值, 保持公正, 不以金钱观浑浊教育底线, 不以个人消极情绪为藉诋毁伤害学生;身为党政机关人员, 恪守底线, 不越权, 不滥用, 不贪污, 不为私伤公。最后, 为公民之底线:制度正义需要我们不僭越底线。底线伦理从道德角度规范公民行为, 逾越一步便是法律禁区。吾皆凡民高蹈道德尚如凌霄无法企及, 但基本公民义务不可违, 权利侵犯不可为。

底线伦理的最终目标是达成个人道德基本要求, 以期实现社会稳定发展, 底线伦理应具有普遍性与最低普适性, 不论民族、地域、地位, 人人皆可适用。如诚信、尊重、不欺辱他人等, 这里没有圣人道义, 没有道德精英, 有的只是稍作努力便可坚守的底线伦理规范。同时, 底线伦理需要他律性, 这是制度正义的基本保障。从君子之道、真善美、激励人成圣贤到社会发展、物欲横流、利益与道义博弈, 法律的强制性与规范性能够在公民陷入两难境地时适时予以禁令式的要求, 不可突破。

二、缘何而需———幼儿教师底线伦理的现实状态

(一) 底线“道德认知”偏颇

从个体品德结构———知、情、意、行看, “认知”是基础性并发挥着促进发展的核心作用。但对于道德认知而言, 它是个体对发生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情况、行为标准及其价值的看法, 表现出个人的道德认知程度。[5]从应然角度审视学前教育, 它是公益的。幼儿的未成熟性、发展性与家长的社会经济活力维持者身份相矛盾, 需要幼儿教师担当临时托管人, 确保孩子的安全与成长。

实然之势是教学模式与人才选拔以应试成绩为考量标准, 幼儿教育小学化已成为幼儿保教最大阻碍。部分园所及教师运用各类方式迎合家长, 这与现代幼儿教师道德认知要求相悖。幼儿教师追求效率的结果是忽视教育本质, 过度重视教学秩序, 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将保育并重改为保育优先, 教育次之。

(二) 底线“道德情感”矛盾

道德情感是个体依据道德认知的基本情况, 对现存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是否符合一定道德标准而产生的感受, [6]其底线矛盾体现于师生关系。

为人师, 爱生如爱己, 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追求。虽不能苛求每位教师道德境界提至崇高, 但基本情感体现在将孩子视作独立个体。然而, 部分不能恪守教师基本行为规范者连爱与保护的伦理规范都难做到。如, 红黄蓝幼儿园针扎喂药;温岭女教师手扯儿童面部, 让孩子“微笑”, 拍下照片;携程托幼所教师殴打孩子, 给幼儿喂食芥末……种种恶行凸显部分教师群体“道德情感”严重缺失。随着媒体不断曝光职业灰暗面, 社会舆论膨胀, 从个体抨击到群体否定, 群体职业情感价值认同越发艰难。

(三) 底线“道德意志”崩塌

道德意志主要指人们在道德活动中的意志, 求善而兼避恶之。[7]避恶即不僭越底线伦理, 不为恶者本身就是道德的积极走向。

幼儿教师道德意志是意志的特别存在方式和高级道德状态, 是其在寻求达成职业道德期望状态过程中的心理自控与律己能力。幼儿教育行业高压、低薪、低地位的矛盾使得教师职业效能感不足。正如刘焱教授所言, 幼儿教师低薪高压, 学历层次较低, 职业责任重大, 但精神文明建设不足, 如此, 其道德水平何以提升?保育员与教师关系紧张甚至牵扯到班级幼儿, 诸如此类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抗衡日益激化, 难以判断何为底线、何种尺度不可僭越以及如何保持趋“善”教育的意志力。

以知育情, 以情坚意, 以意强行, “知情意”的终极愿景都是为坚守行为的道德。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恶虽小但积小成大, 善虽微但德行不减。部分幼儿教师底线“道德行为”失范案例令人发指。纵观此类案件, 其道德沦丧已然触碰法律界线, 道德谴责也已失效。幼儿教师底线设立亟待完成, 赋予其僭越即触犯法律的规定, 底线伦理的主张定能够给幼教道德失范者以惩罚, 给普通从业者以警示、导向。

三、切合化解———幼儿教师底线伦理体系的重构

底线伦理的建立和维护需要多方努力。在国家社会层面建立制度正义和社会舆论机制, 以确保社会道德的稳定性与伦理普适性;个人注重自我对普世信仰的追求, 认清自我价值, 认可并执行底线伦理。幼儿教师是特殊教育群体, 托幼机构的道德环境建设也为其底线伦理认同提供了有效的背景支撑, 多方共同努力, 夯实幼儿教师道德行为失范重构的底线根基。

(一) 制度正义规范底线伦理

1. 为正义, 乱世重典, 他律束之

正义乃实现社会平等、协作、规律、有效治理的途径, 是实现社会协作安定、齐心合力的关键要素, 是构建美好和谐社会的价值条件。[8]制度正义则是人们对应建立何种制度与制度应怎样发挥作用的道德关注和伦理思考。

幼儿教师道德行为失范正是学前教育领域“乱世当道”之意。底线伦理的他律性注重制度正义的强制性, 重典之策与他律之途目的契合。

首先, 将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国家意志。学前教育阶段缺乏具体以否定方式陈述的职业行为要求, 如不可伤害幼儿身体, 不可漠视幼儿精神与情感需求, 不可剥夺幼儿活动自由等, 以表述禁令性作为硬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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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加快出台学前教育法。频现的虐童事件已敲响儿童立法警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针对虐待儿童的条款分散, 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2017年11月, 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表示教育部目前正就学前教育立法进行调研;[9]庞丽娟教授也提出举社会之力, 推动学前教育立法;[10]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2018年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教育部正在调研, 并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起草学前教育法。[11]

最后, 加大打击力度, 重典惩之。关于虐待儿童的法律惩处, 《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刑法》均没有明确予以刑事惩罚, 仅进行拘留罚款。作为定罪条例, 各法律法规却将虐待罪行为限定为家庭内部。正因如此, 浙江温岭幼儿教师虐待儿童案仅以行政拘留十五天草草收尾。法律的强制性可提升部分幼儿教师的儿童敬畏感, 在底线伦理的他律中规范自我行为。

2. 为有序, 责任落实, 机制建之

制度正义的目的之一是以有序促进社会安定, 国富民强, 民心聚力。而社会有正义的前提就在于:社会将视线聚焦于底线伦理之上, 政府施以实效行为, 以维护、坚守底线伦理为己任。[12]虐童事件频发更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权责不明, 监管分散。

首先, 应设立儿童保护监管部门。政府应督促教育部门设立专职机构进行幼儿园日常督查, 内容涉及办园安全, 教师行为道德等。红黄蓝事件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紧急通知, 部署各地开展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的专项督查, 并派出调查组分赴不同地区开展抽查, 重点检查师德、师风等情况, 责令北京每所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

其次, 建立问责机制。传统官僚之风推脱责任, 逃避义务。因此, 各学前教育督查部门应设立师德督查、幼儿园硬软件监督、幼儿紧急事件反应报告等部门, 明确专门事件责任人, 实行责任连带机制, 使权责细致化、要求规范化、问责刚性化。

再次, 落实幼儿教师专业培训机制。2018年3月13日政府工作报告修改说明中提出“重视对幼儿教师的关心和培养”,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幼儿教师的尊重、关爱。幼儿教师队伍治“本”之策应是给予幼儿教师充分的支持和提升空间, 鼓励教师用专业化水平捍卫师道尊严, 提升自我认可度。

最后, 应进行地方幼儿园育儿过程监控联网。底线伦理的局限在于具有普遍性但无法准确规范到每一个体行为,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儿童托育中育儿过程加强监管”, 这要地方相关责任部门协调电信移动单位, 实现联网全覆盖, 并指定由督查组随时随机随园抽查监控。

(二) 社会程序维护底线伦理

1. 为底线, 监督体系, 遏而止之

底线伦理主要关注人的具体行为尺度, 而非道德的至善发展程度, 需要外在的监督和强制, 形成对行为尺度的畏惧。除了法律界面的他律性, 社会也应参与其中。

首先, 组织与建立学前教育家长督学团。政府驻派督学, 应辅之社会力量, 双向牵制, 避免渎职。志愿者家长参与, 园所或社区交叉进行。

其次, 督学团必须进行相关培训。幼儿家长护童心切, 往往发生情绪性误判, 微博辟谣的红黄蓝集体性侵案敲响了社会监管规范的警钟。为此, 应对家长督学团成员进行专门培训, 避免发生误传、造谣。

最后, 严格规定督学团权利, 遵循监督流程。配备督学团主管人, 负责将问题实时上报沟通。

2. 为提升, 道义传播, 舆论助之

底线伦理是平等的, 不分道德层次。但道德有个体差异性, 不可概而否之, 应施行分层德化。底线伦理主张的平等普适性认为, 并非人人都能厘清道德的至高寓意并内化于其身, 最低限度正是道德临界点、质变之界。人们坚守底线, 沿此向上便是道德的提升。

其一, 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 树立优秀幼儿教师形象。幼儿教师群体发展晚, 社会认可度低, 部分幼儿教师学历与品德水平尚待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 随着国家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下拨经费增加以及各类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热, 幼儿教师学历水平与师德层次大幅提升, 大部分幼儿教师能够秉持爱的教育理念。因此, 媒体的传播力度及人物形象的有力刻画, 将给幼儿教师带来心灵冲击与感悟, 生成正面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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