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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教学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改革探索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06-28 09:37:52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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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亟需大量应用型、实践型劳动法专业卓越法律人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要担当起培养具有深厚扎实劳动法专业理论知识、良好法律职业能力劳动法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本文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传统教学存在问题及困境进行分析,探讨将诊所式教学法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同步实践教学的价值意蕴,探索实践基于真实案例的诊所式同步实践教学和实施劳动法实务专家融入课堂诊所式教学的同步实践教学两种教学改革路径。

  关键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诊所式方法;同步实践教学改革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之困境

  (一)传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具有极强的应用型、实践性特征,同时,劳动法业务自身又具有非常强烈的政策性、地域性以及复杂多样性特征,这就决定了在劳动法领域法律服务实务中,既要求具备较强的劳动法理论素养,更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实务操作能力。“卓越法律人才”的提出,已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而非学术类法律人才,多年来法学教育中进行了各种旨在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多种教学方法的创新和实践探索。但是,传统法律教育思维的影响仍然根深蒂固,对学生的法律实务教育没有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部门法教学中过于注重理论讲解、轻视或者忽略法律实践职业能力培养和锻炼的问题还是比较普遍。[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长期以来也存在过于注重理论阐释的弊病和问题。课堂教学中强调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法律理论知识体系的系统性、逻辑性讲授,追求对法律制度基本原理的逻辑论证,注重法律具体规则的注解,导致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过于侧重基本概念、原理及制度的理论阐释,缺乏对学生劳动法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和劳动法专业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二)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单向局限性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部门法教学中被广泛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案例教学虽有多种方式,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教学中,主要采用教师根据讲授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制度,如试用期制度、经济赔偿金制度、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工伤认定等具体法律制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渠道搜集、筛选与其紧密贴合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分析、讨论,目的是通过案例与法的紧密融合,让学生理解、运用法律条文,深化学生对劳动法基本原理、法律规则、制度设计的理解与掌握。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这种案例教学方法,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学生具体律令的基础训练,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具体法律制度及其规则的理解和更好的掌握,也提高了法科生解决劳动争议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但是由于个案的分析是就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法律制度和规则条文的专项具体性、针对性训练,因而欠缺对学生预防、协调、处理劳动纠纷等实务技能的整体训练,对于培养和提高法科生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仲裁员、企业法务等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技巧、和职业素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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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法律诊所教学存在多种问题

  诊所式教学法是借助于法律诊所、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开展的实验课程,在法学理论课程体系之外单独设立,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进行律师职业技能的培训和提高。劳动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设置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在运行中本身暴露出诸多问题。第一,大部分高校热衷开设民商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对设置专门的劳动法律诊所课程缺乏重视,因此导致不能实现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课程适时、高度紧密融合的专项针对性法律实践职业技能和操作技巧训练;第二,资金困境、办案衔接、身份适格、学生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也困扰劳动法律诊所的运转发展。第三,从法律诊所的实效来看,除少数法政类高校管理与落实较好之外,大部分处于“虚置”状态,成为高校法学院招生就业宣传、教学评估等应用的材料,对法科生职业训练的效果功能不理想。第四,劳动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对象是经过遴选后的部分学生,大部分学生因名额以及条件所限无法参与课程,得到劳动法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另外,从学生本身来讲,大三开始就面临学业考试、法律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等一系列考试和即将就业的压力,因此,参与劳动法法律诊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不足,这些问题使得传统劳动法律诊所的教学效果欠佳。

  二、诊所式教学法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的价值意蕴

  (一)是培养应用型卓越劳动法律专业人才的内在诉求

  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大量应用型、实践型卓越法律人才。一个合格乃至优秀的劳动法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具有扎实的劳动法理论素养,同时更要兼备预防、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劳动争议时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譬如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必须具备法律检索、法律文书写作、证据分析、出庭应诉等各方面的专业技能。这些职业技能的培养毫无疑问是无法通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全部完成的,需要法科生在司法实务中进行大量训练进而不断深化、提升。但是,这不意味着课堂教学以此为借口回避、推卸应该肩负的责任。从应用型、实践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来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具有实践经验的未来法律人才是高校法学教学义不容辞的职责,课堂教学应承担起法科生劳动法专业知识应用、实践的基本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启蒙。探索诊所式教学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堂教学,就真实案例进行研讨。一方面,通过个案运用,训练学生理解、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理论、解释和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更为重要之处在于,突破以往“案例—法律条文”的单向性思维模式的束缚,培养学生对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制度全局观认知,实现理论素养的进一步加深。另一方面,相比较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资料检索、证据获取与分析、诉讼策略、风险控制等法律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为社会培养输送高素质、应用型卓越劳动法律专业人才。[3]

  (二)是建设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迫切诉求

  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从微观层面来讲,事关每个劳动者、每个家庭以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从宏观层面来讲,是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不仅需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协调机制,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劳动纠纷的事先预防、事中调处,法律制度、国家政策、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良好运行、贯彻,更需要大量具有深厚扎实劳动法专业理论知识、良好法律职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劳动法专业人才。现阶段,劳动者日益增强的维权法律意识和劳资之间矛盾的多发、复杂化已成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挑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HR)、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法务、劳动争议裁判人员(劳动仲裁员、劳动法法官)、劳动监察员、劳动法专业律师,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减少劳资纠纷的劳动法专业人才,在预防和减少、避免劳动争议发生,化解劳动关系潜在风险,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共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社会源源不断培养、输送劳动法理论功底扎实、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兼备的劳动法专业人才,是高校人才培育的硬核使命担当。

  (三)市场对应用型卓越劳动法专业法律人才的巨大强烈需求

  迈入新时代,中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和挑战,疫情、贸易战、经济新常态化、人口老龄化、城市化进程等不断加剧劳资双方矛盾,劳资矛盾日益凸显,加之80、90后以及00后年轻劳动者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争议纠纷急剧增多且日益复杂,以企业为主的用人单位愈发重视劳动用工的规范和用工法律风险的防范和规避。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招聘人力资源、法务等管理人员时要求相关岗位人员具有劳动法专业背景。公司转产、重组、破产等经济活动及法律事务中日益重视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代表资方进行劳资谈判,预防劳动风险,协调劳资关系。另外,劳资纠纷数量持续巨量增多,劳动法律业务量剧增,加之我国的劳动法业务自身具有强烈的地域性、政策性特征,因此,市场亟需专业的劳动法律师、劳动监察员、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但是,从就业及人才需求实践反馈来看,一方面,市场对劳动法专业人才有着巨大的需求,另一方面,这类人才又面临巨大的缺口。作为法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专业核心课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要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对接,肩负起培养、输送高素质、应用型、实践能力强的劳动法专业人才的重要使命,探索将诊所式教学法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堂教学,实现理论与专业技能的同步实践教学,必将能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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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诊所式教学法融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的实施路径

  (一)实施课堂中融入基于真实案例的诊所式同步实践教学路径

  “真”是诊所式教学的基础,因此,融入课堂的诊所式同步实践教学首先要确保真实案例进入课堂。诊所式教学所要选取的案例要求是必须刚刚进入法律程序,但尚未形成裁决或者判决的案件。教师要从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委、法院等渠道搜集刚刚受理或者正在承办的劳动纠纷案件,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的不同对案例进行分层次甄选。在教学中对案例进行诊断、分析、研讨。这种基于真实案例的诊所式研讨,不仅着眼于具体法律规则的实际操作和应用,更为重要的是突破了传统案例教学法通过个案对法律规则“点”的单向性、局部性职业思维训练,而是以“点”带“面”,基于用人单位HR、法务、劳动法专业律师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不同角色代入,结合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管理等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范的各个环节,引导学生思考、研讨用工模式设计、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等不同环节下劳动用工的规范和风险规避,防范劳动用工风险,劳动争议审慎、合法处理,加深学生对劳动法律制度全面、整体性理解,同时又能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理论法律规则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在课堂教学中真正实现“做中学”和“学中做”,弥补传统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单向性的缺陷和不足。

  (二)实施劳动法实务专家融入课堂诊所式教学的实践教学路径

  劳动法课堂中融入诊所式教学进行同步实践教学,从案例的甄选到案例的诊断、分析、研讨,要求教师除了具备深厚、扎实的劳动法理论素养,同时还要有丰富的劳动法司法实务经验。但是,目前来看,大部分劳动法教师缺乏司法实务经验,而这必然影响诊所式课堂实践教学的实效。与此对应,司法实务界有许多优秀的劳动法专业人才虽然通过论坛、讲座等形式进入高校实践教学环节,但是,因各种因素成为形式性环节,宝贵的司法资源在劳动法律人才的培养中被浪费、虚置,没有得到真正深入的融入、利用、共享。[4]因此,课题中积极探索邀请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合规管理技能和经验的资深HR,拥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深厚职业素养的劳动法律师、仲裁员、法官进入课堂,通过鲜活劳动法案例诠释复杂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度,引导学生站在HR、律师、劳动纠纷裁判人员多维视角观察、理解案件争议的焦点。笔者在执教的法学本科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中尝试邀请劳动法专家进入课堂,这种探索,深受学生欢迎,不仅在学生法律职业思维、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上实效显著,同时培育学生职业伦理道德和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张亚平.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及其培养[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6(3):130-133.

  [2]曹燕,张琳,陈静媛.法学卓越人才培养的多元教学方法探索与实践——以《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专业课教学改革为例[J].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13,6(00):286-290.

  [3]郭杰.诊所式法学教育在劳动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1):87-90.

  [4]黄进,张桂林,李树忠,等.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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