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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论文

发布时间:2022-04-24 09:20:17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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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权利是制定《民法典》的根本,民事法律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民事权利。发展至今,《民法典》不仅要将民事权利作为保护对象,还要对《民法典》的保护对象进行扩展。当前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逐渐突破局限,并逐渐扩展。本文主要以《民法典》为基础,对《民法典》立法价值、民事法律私权保护对象进行分析,并分别对《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向民事权益、司法权益两方面的扩展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扩展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原《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的核心保护对象是民事权利。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文通过对比原《民法通则》与现行《民法典》,对当前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进行探究。

  一、关于《民法典》的基本概述

  所谓《民法典》通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通过用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1]通常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作为主要内容,条文是主要的方式。在部分《民法典》常见的补充规范的方式是酌采习惯法。也有很大一部分《民法典》中超过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

  根据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来看,《民法典》仅次于《宪法》,将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裁判民商事件的时候,法官可以以《民法典》作为基本依据。我国分别在1954年、1962年、1979年分别启动制定《民法典》,但是最终并未形成明确、完善的法律。为了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民事关系的调解更加科学、准确,更好地适应、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以《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为依据对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从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并于1986年4月正式颁布。有很大一部分学者将《民法通则》称为“准法典”。出台《民法通则》主要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国情和紧张的发展趋势,为了改善、调整我国民事关系而出台的一部不够全面、系统、完善的法律,通常也将《民法通则》看作是民事政策权宜之计的产物。虽然《民法通则》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总则》,但从1986年开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民法通则》实际上发挥了《民法典》的作用。在2002年12月,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是该《民法典草案》中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且部分内容存在学术观念分歧,最终没有实现。在2019年6月25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进行会议审议,在12月23日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意见进行听取,于12月24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于12月28日上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我国现行《民法典》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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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典》立法价值分析

  在2020年5月28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对《民法典》进行表决通过,从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是第一部用“法典”来命名的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在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果。与原《民法通则》相比,由于《民法典》中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也通常被称作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同其他的立法相比,《民法典》中包含有较大的创新和很多亮点。《民法典》内的各编的编撰顺序依次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等内容。《民法典》的根本理念就是将人民作为中心,更加关注如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何推动人们追求美好生活,其中对于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翔实、明确的规定。同时废止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总则》等。

  与原《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是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其中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翔实,其根本理念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关注如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翔实、明确地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对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这充分表明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首先,《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全面的弘扬。在《民法典》的第一章第一条就明确了其立法目的,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典》中,通过大量的规定、解释不难看出,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全面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全面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这为未来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弘扬主流价值观提供了良好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

  其次,在《民法典》有关于“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诚信”的条文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民主”为例来看,在《民法典》中坚持民主立法原则,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民主的诉求的回应,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保障法。在《民法典》的第九十三条中,不仅明确了捐助法人应该严格遵守法人章程,还对于民主管理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也是对“民主”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词的直接应用。

  最后,《民法典》提高了司法操作性和实践性,也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因为《民法典》是通过法典的形式使得原《民法通则》中的司法解释合理内容逐渐上升到法律地位,是对多个司法解释的合理应用。例如《民法典》中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内容的相关规定中则是对《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和《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的援引。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对于物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该内容则是对《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进行援引。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一编中,将《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这些司法解释内容的直接移植和全面接纳。这是因为司法解释是经过长期的实践检验的,并逐渐成为该领域发展过程中的规范性法则。在《民法典》的编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吸收、借鉴,从而使得《民法典》的实践性、操作性得到有效提升,并使得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增强,这也充分表明我国的民事立法更加关注实践,其根本就是要面向实践,为实践服务。

  三、传统《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

  在我国《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立法设计中需要对原《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权益”等进行借鉴和参考,从而作有益探索,并进一步的完善。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如果侵害了民事权益,则必须要根据该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的民事权益包含了诸如荣誉权、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民事权益在内。[2]通过该条款则可以充分体现传统《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理论的研究水平,这也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设立保护对象的宝贵经验。

  首先,传统《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在上述的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对9种人身权、3种物权、4种知识产权以及股权和继承权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该方式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了解哪部分权利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其次,在上述的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也将“权益”界定为保护对象,切实有效地保护客观存在的法律权益。民事权益并不是静态、静止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是不断变化与更新的,很多尚未发现的新的利益很有可能在未来逐渐变成重要的民事权利。通过将“权益”界定为保护对象,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将其看作是我国民事立法水平提升的具体表现。[3]

  四、《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

      (一)向民事权益的扩展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在经济、技术等的推动下,《民法典》中以商事权利和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新兴私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其重要地位在《民法典》中也有显著的体现。在传统概念中私权的主体通常是民事权利,由于该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因此具有显著的伦理性特征。在原《民法通则》中,商事权利是对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追求经济效率的充分体现,具有较强的工具性。与传统的私权不同,商事权利的核心是要实现对正当利益的自由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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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民事权益,则无法全面保障私权。[4]因此,必须要统一保护私权,并逐渐实现《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向民事权益的扩展,要关注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形态是私权的原始形态。在部分商法规范尚未形成独立的调整内容、调整方法的情况下,民事权益的扩展、调整内容可以使交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变更、排除、补充传统的民法规范的方式,来逐渐提升《民法典》的规范性。需要在私权一体化的总体框架下,来明确规定民事权利与商事权利。

  (二)向私法权益的扩展

  《民法典》第二条同原《民法通则》相比,不再强调“公民”的概念,而是更加强调“自然人”。用“自然人”这一概念取代原《民法通则》中“公民”概念,该条中还增加了调整主体“非法人组织”,这也更加符合当前《民法典》作为私法保护私权的立法本位。为了使《民法典》的根本回归于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司法权益,在《民法典》编制中,删除了原《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的“等价有偿”和第七条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关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表述,而是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的“公序良俗”这一表述。该转变可以有效地弱化行政管理色彩。例如,在《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的相关内容则是针对在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以后,有部分监护人受到影响暂时不能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使得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管状态的问题,则需要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根据具体的情况来为该被监护人采取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5]制定该规定的最初目的是切实预防在诸如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监护人感染病毒或者被依法隔离,导致该监护人所照料的老人、小孩出现死亡事件。通过这一明确规定,也使得我国在面临一些极端事件中社会的救济制度发挥作用,使得司法权益得到扩展,使得自然人的人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使我国的私法保护中“民政保底”制度这一至关重要的制度更加完善。

  五、结语

  我国的《民法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为了更好地解决不断凸显的司法困境,更好地满足私权保障需求,《民法典》的面世,对于我国的立法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实现民事立法由分散保护向系统保护的转变,实现了由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逐渐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伴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发生扩展变化,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私权保护进入全新阶段。

  参考文献

  [1]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J].法学研究,2000(1):37-55.

  [2]曹险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3,35(6):88-103.

  [3]杨咏婕.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制度的民法典构建[J].人民论坛,2016(17):124-126.

  [4]李建华,王国柱.论我国民法典私权保护对象的扩展——从“民事权利”到“私法权益”[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7(3):140-146.

  [5]王伟,杨慧鑫.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治基础——以私法秩序和公法秩序的规制为视角[J].社会治理,2021(8):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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