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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院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2-04-19 15:22:24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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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由于顶岗实习相关法律制度缺失,顶岗实习中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的行为缺乏法律指引和约束,增大了顶岗实习中的劳动伤害风险,司法实践中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本文通过对于顶岗实习存在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和探究,以期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管理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校企合作;法律问题

  职业教育以促进就业为基础,采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模式。为了实现“产”和“教”的融合,学生在完成校内理论知识和少量校内实训后,就需要走上真实的岗位进行实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学生顶岗实习纠纷频发,其案由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财产纠纷等,据统计,每10万实习生中,受到一般性人身伤害的人数为67.06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4.97人[1]。因此,对于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可能潜藏的纠纷,有必要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厘清法律风险,做好防范机制。

  一、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现状及法律性质

  (一)顶岗实习的现状

  2021年9月,一则“湖南某职校实习学生的手卷入机器被截肢”的新闻引发热议。事发之后大半年学校和企业相互推诿,当地教育部门仍拿不出明确的善后方案。仅仅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当顶岗实习期间发生了纠纷后,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甚至教育主管部门等多方主体。而在各级法院的判例中,与“顶岗实习”有关的案件有上百起,其中涵盖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案由涉及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及财产纠纷等。所以,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还未对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定性,司法实践中参照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进行责任认定时,还需要将实习的目的考虑在内。《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后文简称《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这其中可以看出顶岗实习在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里进行的虽是“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但仍是实践性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以就业或者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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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顶岗实习的法律性质

  教育部等五部门于2016年联合印发的《实习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由此可见,顶岗实习一般是职业院校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

  目标和教学计划,学生在校内进行过一定理论知识和技能实训的学习之后,被安排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岗位上,对所学的知识进行一段较长时间的职业操作和训练。虽然学生经过实习单位的安排在具体岗位上进行真实的职业操作,但是顶岗实习的学生在企业实习又与劳动者在企业从事劳动活动不同,顶岗实习的主体仍然是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仍然是属于教学实践环节,是教学活动延续到实际职业活动中,是学生学习和掌握专业技能的实操活动。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规定,故而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身份模糊不清。所以在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问题上,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1.因为实习主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所以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当然构不成劳动关系;2.公民年满16周岁且具备劳动能力,并且实习期间并没有成为劳动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所以顶岗实习期间的在校学生是具备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3.顶岗实习期间的学生既是在校生,同时又与实习单位的正式劳动者一样要遵守单位的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因而在身份上具有双重性[2]。笔者认为,判断顶岗实习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首先,身份管理不同。顶岗实习学生虽然年满16周岁具备一般劳动能力,在没有成为劳动者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确实是符合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属性,但是其学籍档案,组织关系仍受学校管理,又与劳动关系中要求的与实习单位形成隶属关系不一致。其次,根据我国《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可见,顶岗实习学生与一般单位普通劳动者工作内容相同但是工资待遇不同。并且多数时候基于学生的劳动技能水平和经验,其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与一般单位员工也存在差别。

  从比较法上来看,德国法和法国法都将顶岗实习学生视为一种“特殊劳动者”,美国法中将顶岗实习学生认定为“准劳动者”。借鉴国外立法规定和上述分析,应当将顶岗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认定为一种“准劳动法律关系”[3]。笔者认为,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准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为宜。

  二、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法律风险(一)实习生的风险

  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对全国各级法院中与“顶岗实习”有关的案例进行梳理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实习学生来说,顶岗实习期间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顶岗实习工作中的安全风险。职业院校学生由于专业学科的特殊性,走上工作岗位时经验不足,容易在独立工作时发生意外,如前文所述2021年9月,湖南某职校实习学生的手卷入机器被截肢;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工作胜任能力认知不足,用人单位对于工作也未进行岗前培训,并且未安排人员从旁进行指导,同时学校的实习指导老师也未尽到指导和监督作用致使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受伤,并且三方之间就赔偿责任不能达成一致,诉诸法庭。②2.顶岗实习生活中的安全风险。由于学生外出顶岗实习地点不在校内,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在住宿、交通和餐饮等方面都会存在安全风险,如某省信息工程职业学校的学生曾某,在实习期间无证驾驶摩托车往返于居住地点和实习单位途中发生车祸导致自己死亡。①

  (二)学校的风险

  首先,在目前“产教融合”的大背景下,各职业院校顶岗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身份仍然是“在校生”,受到学校的管理监督,接受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和测评,因此高校在学生顶岗实习中承担着教育管理职责。其次,高职院校在实习单位的选择上负有审查义务,单位资质的审核,单位在用人期间有没有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都需要进行监督。再次,高职院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在签署《顶岗实习协议》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纠纷责任的认定、划分和产生纠纷之后权利的救济方式都需要进行明确的条款进行约定,明确责任。最后,由于学生对于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或者一些外部因素如住宿、餐饮、交通等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学校作为管理者都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排除隐患,加强管理,尽可能消除潜在风险。

  (三)企业的风险

  企业在与各大院校进行校企合作时,最大的红利是能够在短时间内招聘相对专业对口的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并且由于在现行法律上对于大学生顶岗实习身份没有认定为劳动者,所以招聘实习生的人力成本非常“经济实惠”。但是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潜在的风险:首先在实习生进入岗位之前的一系列流程如招聘、岗前培训等成本的投入,如果换来的是顶岗实习大学生没有“契约精神”或高流动性,则企业在人力成本上风险较大。其次,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工作岗位上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是由企业承担。如前所述,实习大学生在经验技能部分的不足而造成的工作失误理论上确实会更多,由此企业在此方面的风险会更大。最后,顶岗实习大学生本身对于工作的胜任能力和职业技能还略逊一筹,实习生造成自身损害或伤残的赔偿,在实践中企业也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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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控制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的建议

  我国《实习管理规定》的出台,在政策层面确立了实习协议的签署作为重要法律文件,实习生强制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责任制等条款为防范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在发生纠纷之后能够更明确各方责任,但是其部分内容仍然过于笼统。为了能够将每年数以万计的大学生在顶岗实习中的纠纷更好地解决,还需要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确权,还需要相关部门、企业、学校和学生这几方面多管齐下,才能够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多方共赢。

  (一)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古人云: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之所以顶岗实习中实习生的身份模糊,发生纠纷后没有法律可以依照,是因为在现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明确对实习生作为劳动者身份的确认,并且在我国《实习生管理规定》中实习生的顶岗实习又定性为教学活动的衍生,这就留下了真空地带。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达到16周岁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劳动的自然人就具备劳动者的属性。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只要达到我国《劳动法》规定,并且没有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4]。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应当认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目前根据我国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或者准劳动者群益都未有明确规定进行保障的真空地带,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其他法律文件进行补充,如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除此之外,还有江西、河南、海南等省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等法律性文件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予以明确。

  (二)明确权责,保障权益:在我国《实习管理规定》中对于顶岗实习第一次明确:顶岗实习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协议又叫做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合同。在我国《实习管理规定》中是比较笼统的条款,在各个职业院校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都采取的是格式条款,并没有对于不同行业类型、不同地域差异、不同岗位等因素的风险不同进行“量身定制”。笔者认为,在实际签订三方协议时,各高职院校应当由法律专业教师或聘请律师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行业甚至不同省份的顶岗实习岗位,将学校、企业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权责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另外,由于传统的三方协议对于顶岗实习学生权益过度保护和对于实习单位权益视而不见的不对等情况,需要对三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束,如实习学生的契约意识不强,频繁根据自己喜好从实习单位辞职等问题,不仅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益,对于同样付出前期人力资源成本的实习单位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明确权责,加强契约意识,保障各方权益,才能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道路越走越宽。

  (三)提高意识,落实保障:如前文所述,侵权损害、合同纠纷、财产纠纷是顶岗实习期间占比较大的纠纷。保险则是目前合理防范风险、快速提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实习管理规定》中建议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照此看来,我国《实习管理规定》首次提出购买实习责任保险目前还停留在建议的阶段,这是在以后的顶岗实习中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的部分。但是对于不属于赔付范围的额度,应该通过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工伤途径加以解决。因为工伤的赔偿不论是实习生还是正式员工,只要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或事故,不论有无违反操作流程都将获得赔付。所以,应当修改我国《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扩大工伤适用范围,赋予顶岗实习大学生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主体地位[5]。

  参考文献

  [1]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2015年度报告[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2.

  [2]陶书中,王佳利.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64-66.

  [3]徐银香,肖建,张兄武.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教育探索,2016(9):136-139.

  [4]姚会平,邬瑾.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的思考[J].职业教育研究,2010(7):72-74.

  [5]简祖平.建立顶岗实习工伤保险制度刍议[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31):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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