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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交通事故死因及损伤机制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2-03-18 09:49:2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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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形式也有所变化,有时会遇到连续多次事故致死、致伤等情况,依据我国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要明确民事及刑事责任,而司法鉴定意见就是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意见之一,运用好法医学专业知识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彰显社会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多次交通事故;死亡原因;损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数量每年都在增加,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等共同行驶在道路上,再加上驾乘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交通事故数量日益增加。据统计,2017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数量也从182343起增加到了216178起,同比上升了18.5%。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形式也由之前单一车辆的交通事故向多辆机动车共同作用的交通事故转变,连续多次事故往往会导致当事人受伤甚至死亡等情况,定性、定责前提就需要明确死因及损伤机制等问题。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运用法医学原理及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定性及身份确认往往就非常重要,同时对于认定当事人责任划分具有参考意义,这也是法医学工作者实践和研究的难点[1-3]。

  一、交通事故损伤形态分类及成伤机制

  生活反应是指当暴力作用于机体时损伤局部及全身皆可出现一定的防卫反应。生活反应是确定生前损伤及推断损伤后存活时间的基础,是分析死者死亡原因的重要诊断依据,同时也是划分多辆肇事车辆责任的依据。根据生活反应可将损伤分为生前伤、死后伤。生前伤即活体受暴力作用所造成的损伤,常见的肉眼观有出血、组织收缩、肿胀、痂皮形成、创口的化脓等,显微镜下可见红细胞的聚集、血栓的形成、炎症反应、纤维结缔组织增生、细胞坏死等。死后伤则是死亡后遭受的损伤,与生前伤不同,上述生活反应不明显甚至没有,有时仅可见伤口的奓开,而肌肉组织间未见出血、炎细胞聚集等反应。

  根据损伤形态,交通事故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损伤:

  (一)碰撞伤:车辆碰撞到行人,行人身上接触部位可见车辆撞击点的轮廓特征,常见的车辆撞击伤导致下肢的暴力性骨折,若车辆较高,可导致胸、腰椎骨折。如果遇到车辆行驶较快,行人遭受外力作用较大,还可撞击到其他非肇事车辆的物体上形成二次撞击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颈部很难被直接撞击,但是车辆冲击速度过快,可能会导致颈椎的过仰和过伸,造成挥鞭样损伤,往往也可导致人急性死亡。

  (二)摔跌伤:行人受到车辆作用后抛出跌落于地面或者其他物体上造成的损伤,典型的摔跌伤和高坠伤的特征类似,即呈现“外轻内重”的特点,以颅脑损伤最为常见,常见的摔跌导致的颅脑损伤包括头皮的损伤、硬膜外及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的损伤、脑干的损伤、对冲伤等。但在日常生活中,人跌落往往会伴随有其他的损伤,力的传导导致内部脏器和组织的损伤,例如皮下血肿、四肢的骨折、肋骨骨折、锁骨骨折等。摔跌伤往往以第一接触面的损伤最为严重,并且由该中心往四周扩展逐渐减轻。摔跌伤常集中于身体的某一侧,多处的损伤可以由一次性外力作用解释,且外力作用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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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碾压伤:是人体被机动车碾压,巨大的压力常常导致骨折、内脏的破裂、表皮的撕脱,甚至肢体离断。在进行尸表检查的时候,不光可以在车辆与人体第一接触面见到肇事车辆的轮胎花纹,在另一侧,身体与地面或者其他衬垫物的接触点也可见相应的皮肤及组织的损伤。碾压到头部可见头颅的崩解,头皮的撕脱,脑组织外溢;碾压到胸部可见胸骨及肋骨的骨折,骨折的尖端可刺破肺脏及心脏;因为腹部柔软,碾压到腹部,往往造成腹部脏器的破裂,尤其是实质器官。

  (四)拖擦伤:人体被撞倒后未与车完全分离,将人通过一定姿势在地上进行一段路程的拖行,可见体表擦挫伤分布广泛,主要的形态表现为大面积的擦伤,特别是衣服裸露及关节突出的部位,身上有时还会附着一些路面的异物,擦伤的方向具有一致性,这些往往提示第一现场的位置和周边的环境。擦挫伤的特点主要是第一接触点即初始端较重,拖行的尾端较轻并且呈分状擦伤。

  (五)其他损伤:挤压伤、砸压伤及烧伤:挤压伤常见于重大交通事故,特别是挂车、运输车辆等,多辆车的连环事故中也较为常见,巨大的惯性挤压车辆和行人,往往造成人机体内部的损伤重于外表的损伤,除此之外,在挤压的过程中,还有巨大暴力撞击导致的损伤,故挤压伤其实分为两个阶段,即撞击的阶段和挤压的阶段,造成的损伤也有撞击伤的特点;砸压伤与挤压伤类似,但不仅仅是车辆的砸压,还有其他物体例如撞倒的电线杆、侧翻的车辆等等,这些物体的特点是大而重,砸压的方向不固定,不一定是车辆行驶的方向。人体受到砸压,易造成肢体的软组织的破碎、粉碎性的骨折等;交通事故中烧伤并不常见,但是现在随着新能源电车的普及、电池的易燃性等危险因素,若防护不到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可引起火灾,造成车内甚至车外人员的烧伤。

  我们在实际检案鉴定中,根据不同的损伤形态,可以判断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造成的,推断由哪辆肇事车辆造成,从而为划分责任提供依据[4-6]。

  二、交通事故引起死亡的原因

  多次交通事故致伤机制较为复杂,引起的死亡原因较难分析,特别是生前、死后伤的判断及致命损伤的推断,有时候往往两次交通事故间隔期间很短,给法医工作者检验鉴定带来困难。故我们法医工作者需要熟悉交通事故可能导致的常见的死亡原因,为责任的划分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一)机械性损伤。包括但不局限于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腹部损伤、四肢及脊髓的损伤。据报道,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因主要以严重颅脑损伤为主,比例高达65.44%,常见的颅脑损伤的致伤方式有摔跌伤,如剐蹭导致死者倒地,颅脑摔在地面等硬物体伤;碰撞伤,车辆直接碰撞导致的颅脑损伤,如撞击到挡风玻璃;碾压伤,通常是在死者倒地后车轮碾压导致的,往往是第一次事故后的损伤。但多次交通事故中往往不仅仅只有一种损伤,甚至多种损伤同时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分析哪种损伤在前,哪种在后,并且分析各损伤严重程度,从而推断出致命伤。

  (二)机械性窒息。交通事故导致的机械性窒息通常是由于胃内容物反流至呼吸道、消化道出血误吸及呼吸系统大出血等,另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侧翻或者物体压迫受害者胸腹部,没有及时移除重物,从而限制了胸腹部呼吸运动,引起窒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尸检时看到的胃内容物反流,死亡原因不一定是胃内容物反流窒息死亡,有可能是在死亡之后的交通事故碾压腹部导致的胃内压力增加,反流到口腔中,这与胃内容物反流窒息死亡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呼吸道即气管、支气管中是否有胃内容物,同时需要观察现场是否有呕吐物,若有呕吐物,则证明在此次交通事故前,受害者还有生活反应,处于活体状态。总而言之,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和交通事故通常是有直接关系的,且死亡基本都属于急性死亡,所以此类案件中交通事故往往占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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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通事故后损伤并发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虽未当场致死,但伤者需要长期医疗及护理,治疗一段时间后最终因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死亡。例如交通事故后骨折长期卧床导致的坠积性肺炎、静脉血栓脱落导致的肺动脉栓塞等,这些疾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有紧密关系,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需要结合后期的身体状况及医疗情况综合评定,有时医院没有完全尽到救治、护理的义务和责任,或者患者自身因素,比如年纪、身体状态、基础疾病等,导致医疗效果不甚理想,那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判定交通事故为死亡负全部责任,综合这些因素方能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到科学、合理、公平。

  (四)死者自身患有潜在疾病,且疾病可以引起猝死。例如冠心病、血管瘤、心肌炎等,而所受交通事故的损伤较为轻微,换句话说,即此种损伤若作用于正常人不足以致死甚至致残,在排除其他可能死因的情况下,自身疾病因素为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在其死亡的发生过程当中属于诱发或者次要因素[7]。

  三、交通事故相关案件司法鉴定之启示

  多辆车多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机制复杂,死因推断较为困难,故笔者认为检案鉴定在多次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划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法医工作者需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精神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进行分析,综合其他证据,得出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处理相关事件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帮助。此外,我们在处理相关案件的同时,应当善于总结,为以后的鉴定提供思路,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首先,现在车辆造型各异,具有辨识度较高的特征,所以在多辆车多次交通事故中,有时死者体表衣物及皮肤表面还会因为不同车型而呈现出不同的花纹印迹等,这是确定暴力来源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前期现场勘验和尸表的检查中,这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其次,多辆车多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往往具有损伤重、一次成伤不能解释的特点,鉴别损伤的由来及各损伤与死亡的关系、推断可能的成伤及死亡机制、分析可能的暴力来源成为了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结合案情,推断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及碰撞部位,不断完善证据链条。再次,交通事故可能存在外轻内重的情况,从外表的检验往往没有发现致命的损伤,但是解剖可见内部脏器的破裂、出血等致命性损伤,这就要求我们在遇到多辆车交通事故的时候尽量寻求解剖,明确死因,必要的时候需要使用特殊的解剖方式。最后,我们还需要与委托方协作,明确交通事故的性质,追查交通事故的缘由,收集周边相关目击证人证言证词,如果有监控等现场记录,还需要仔细审查电子档案,实际检案中还可以与其他学科进行跨领域合作,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受力分析和力的传导分析,模拟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在综合相关资料后,方能协助委托方划分相关车辆责任,为事故的处理、理赔提供更加科学的信息和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通事故相关案件的司法鉴定大体分为五大步骤:1.结合具体案情和现场痕迹勘验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对死者的遗物、尸表进行仔细的法医学痕迹和尸表的检验,明确各损伤形态,记录拍照固定证据,为接下来的尸体解剖做准备;2.对尸体进行法医学解剖检验,结合案情及尸表检验结果,明确死亡原因是由交通事故还是非暴力因素如猝死、中毒等引起,分辨生前伤和死后伤,推断体内外损伤可能的成伤机制,初步判断各损伤的由来与其可能在死亡发生中的参与度;3.综合案情、痕迹、现场的监控录像,结合尸检情况,对涉事的多辆车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责任分析,尽可能地还原交通事故的现场,为公检法系统办案、为案件妥善解决提供依据;4.重视对整个鉴定过程中程序的审查,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规定进行司法检验鉴定,尽可能描述清楚损伤及分析各车辆的责任,若遇到较难解决的问题,可申请多位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论证。此外,鉴定人员还需做好后续的解释工作,以专业的知识水准阐明鉴定结论,使得鉴定意见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作用;5.社会的科技日新月异、不断发展,要求我们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科技的进步,让较新的科技手段为解决案件服务,不断探索新的论证方法,对于鉴定完成的案件重新审视,总结经验和教训,使得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准确、快速地得出结论。

  总之,多辆车多次的交通事故成伤机制复杂,在进行多次交通事故的法医学鉴定时,应当从各方面的证据入手,充分了解案情,做好现场勘验、尸表或者尸体解剖检验工作,明确死因,特别是隐匿性的死亡原因。另外,结合车辆痕迹检验技术,分析交通事故现象与交通损伤之间的关系,根据损伤形态、案情材料综合分析其成伤机制,为连续多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吴勇,黄思兴,张先国,等.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三例[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5,30(3):390-393.

  [2]王欣,刘敏,廖志钢,等.交通事故中二次成伤的法医学鉴定一例[J].法医学杂志,2003(1):49-50.

  [3]张晓卡,付刚,常锦烨.136例交通事故死亡案例法医学分析[J].法制博览,2020(10):139-141.

  [4]张曼婷,汤丽娟,缪麒,等.两次交通事故致死原因及致伤方式鉴定1例[J].法医学杂志,2020,36(3):411-413.

  [5]巩京慧,王金换,犹念,等.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案例损伤鉴定分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2):91-94.

  [6]陈政.分析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J].法制博览,2018(6):128.

  [7]丁劲峰,徐国辉,杨胜昌,等.不同死因大鼠死后不同时间红细胞溶血速度比较[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4,29(5):4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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