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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社会化的思考论文

发布时间:2021-12-04 16:22:5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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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法律援助是一项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现阶段主要由政府主导,但由于覆盖面有 限,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群众仅占小部分。法律援助作为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一份事 业,应当构建优质均衡的社会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吸纳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充实法律援助服务体 系,鼓励不同的社会主体在政府法律援助之外构建社会化法律援助服务新格局,使更多的人民群 众获益。

关键词:  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 法律援助社会化; 发展方向

法律援助是一项彰显政府责任的民心工程, 现阶段主要由政府主导,  但由于覆盖面有限,  获得 法律援助的人民群众仅占小部分。法律援助作为 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一份事业,  应当探 索更为广泛、全面的服务模式,  构建优质均衡的社 会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实现发动全社会力量参 与的多层次、立体化法律援助新格局。

一、深圳市法律援助现状

(一)  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深圳市法律援助机构已全面覆盖市区两级, 援助范围覆盖各类案件,  只要申请人符合经济困 难条件或符合免审条件,  不论案件类型,  材料齐全 即可获得援助。

可是,  我们必须承认,  深圳法律援助所覆盖的 案件数量,  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根据统计数 据显示,  2015—2020 年深圳市各级法院年均审理 案件 41.5 万件,  2020 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立 案数 5.1 万件,  然而,  全市 2020 年的法律援助案 件量仅有 2.5 万件,  通过数据对比可知,  能获得法 律援助的案件不足实有案件数量的 5%。

在现有的法律援助范围及申请条件的约束 下,  法律援助服务仅能提供给少数人,  而需要法律 服务的大多数人处于一个相对尴尬的境地,  既不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又承担不起高昂的诉讼费,  这 就是所谓的“ 夹心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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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圳市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深圳市总工会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制,  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调解、仲裁、诉讼代理等服务。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设置有信访室,  由市妇联 权益部信访专员专职管理,  配备两名心理咨询师 作为接案工作人员,  同时有深圳市律师协会派驻 的值班律师一起接访。

深圳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于 2019 年 1 月成立,  专门为遇到法律问题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 助,  帮助残疾人能够更便捷地获得法律服务,  得到 法律援助以及司法救助等。

深圳大学法学院设立有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 2013 年之前该工作站为在校学生提供法律咨询, 且结合法学院开设的法律实训课程,  在课堂上培 养学生自主分析法律问题、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出 庭应诉技巧等能力。在课堂外的实训中,  学生在老 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服务,  直接与当事人沟通,  了 解接触实际案件并亲身参与到案件庭审,  丰富学 生的实务经验。由于 2012 年《 民事诉讼法》的修 订严格了公民代理的要求,  法学院学生作为诉讼 代理人的身份难以被法院承认,  致使该法律援助 工作站的工作被迫搁置。

二、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国际经验

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中,  法律援助主要 由独立的私人或社会团体实施,  资金来源一般是 政府或慈善组织。同时这些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 法律,  从原则上对法律援助进行规范和控制。

法律援助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国家,  将法律援 助纳入国家的社会福利体系中,  例如瑞典、丹麦。 此种制度之下,  政府设立专门法律援助组织的同 时,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将全体国民纳入保险范 围,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中产阶级提供保险 保障,  使其在遇到法律问题需要经过诉讼解决时 不至于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影响正常生活。

三、深圳市法律援助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深圳市法律援助现在主要是以政府法律援助 机构为主体的形式开展,  且因为服务对象仅限于 少数的贫困弱势群体,  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 服务需求。促使法律援助社会化,  能缓解群众日 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政府法律援助覆盖面有 限之间的矛盾。各类社会组织、法学院校、个人捐款等的有效利用,  将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有效
补充,  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合法 权益。

(一)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的设立主体多元化,  在法律援助对 象的选择上并不像政府法律援助那样严格,  可以 根据各自设定的服务宗旨而灵活确定。社会组织 开展的法律援助可以针对其设立宗旨只针对某一 类特殊群体,  发挥自身专长,  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特 色服务。如前文所述的深圳市总工会针对工会成 员即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针对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等。建立 于社会组织对其特定服务对象的专业了解之上, 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组织将能更专业更贴合特殊 对象的法律服务需求。

1.  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门槛

法律服务的门槛将决定服务的对象及范围,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所针对的特殊对象群体 设立门槛,  不强制与政府法律援助的标准一致。困 难群体对于政府而言是以全社会出发,  低于一定 的生活水平线的经济困难群体。而对于社会组织 而言,  不同的社会组织以不同的服务宗旨设立,  面 向不同的服务群体,  就特定的群体内部而言,  其认 定的困难标准就应当与政府的标准不一致,  社会 组织可以以本组织的服务宗旨选择服务对象,  发 挥各自专长及侧重点,  提供具有特色的法律服务。

因此,  社会组织法律服务的门槛应普遍低于 政府法律援助的门槛,  且坚持专业化法律服务道 路,  努力实现各社会组织法律服务内容和形式的 多样化,  开展政府法律援助不能承担的活动项 目,  扩大社会受益面,  [1]  真正做到政府法律援助的 有益补充。

2.  社会组织的法律服务与政府的法律援助衔 接机制

社会组织法律服务应作为政府法律援助的补 充,  为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实现资源利用最大 化,  就要避免援助服务范围的重叠,  明确二者分 工,  政府法律援助为主要力量,  社会组织向政府法 律援助无法覆盖的其他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制定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与政府法律援助的衔接 机制。

在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与社会组织间建立线上 工作机制,  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申请人可通过在线 审核是否符合政府法律援助条件,  符合则由政府 法律援助受理。若不符合则通过政府与社会组织 间的工作机制审核该申请人是否能获得社会组织 的法律服务,  若可以则直接转介到相应的社会组 织申请法律服务。

(二)  关于深圳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的几点 思考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法律援助兼具政府义 务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的必然要求。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探 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会,  采用企业或社会组织募捐,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等 方式,  广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应从政策、 制度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植和支持,  缓解法援 供需矛盾。法律援助基金不仅可用于因经济困难 又急需援助的公民,  为当事人先行垫付鉴定、评估 费、勘验费、财产保全保证金、诉讼费、执行费等 费用,  同时可进一步推进辅助性法律援助计划面 临的实际问题。

1.  设立辅助性法律援助项目

在《 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中有辅助性法 律援助的规定,  但这一类型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 展却一直受到阻碍。根本原因就在于机构设置的 问题,  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 位,  并没有收取费用的职权,  成立深圳市法律援 助基金会正好能解决这一尴尬的局面。将辅助性 法律援助归入到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法律援助项目 中,  案件收取的相应费用直接归入基金会账户,  继 续用于后续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2.  设立法律援助分担费项目

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是法律援助发展的 必然要求,  在国家法制不断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不 断完善的现今社会,  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已不仅 仅局限于无经济能力困难群众,  那些有一定经济 能力,  但仍无力支付高额律师费用的人也急需法 律援助。但是,  根据现有的法律援助标准,  他们却 不属于法律援助对象。即使在社会组织参与法律 援助扩大覆盖面的情况下,  仍会存在部分群众申 请不了任何政府法律援助或社会组织法律服务的 情况,  法律援助分担费项目就能为这一类“ 夹心 人群 ”提供服务。

许多法律援助制度实施已久的国家都普遍适 用了法律援助分担费制度,  基本理念都是申请人 必须根据自身的收入和所拥有的财产支付法律援 助费用的合理部分,  收入越高, 分担费越多。

3.  允许社会组织申报法律服务项目

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对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 组织进行选择性资助和培育。[2]  允许社会组织在 自身经费不足的情况下,  向基金会申请专项法律 服务项目立项。在基金会审核通过后,  对该成功立 项的法律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法律援助要探索“ 弱有众扶 ”新模式,  鼓励社会 组织参与法律援助,  使得更多的弱势人群能获得 必要的法律服务,  率先建成普惠性、可持续的法律 援助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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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顾永忠.我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及对象[EB/OL].(2021-05-19)[2021-07-14].中国政法大学国 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https://mp. weixin.qq.com/s/PV_MTJu-Dz4GQhqkc5e3zw.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组. 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调研报告[J].中国法律援助,2005(4):6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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