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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法律完善可行性分析(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5 17:26:09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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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经济进入突飞猛进的发展阶段以来, 高校在读的大学生们就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有力补充, 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们抱着接触社会、增加经验、自食其力的愿景走出校门, 走上了不同的兼职岗位, 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和学界的关注。但我国立法领域仍然存在缺位, 造成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受到权益侵害时救济不利, 自担后果的“乱象”, 同时也纵容了一些用人单位不谨慎、不负责的态度, 这对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劳动法相关领域的构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我们对在校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希望通过研究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
大学生; 兼职;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姜海斌 (1977-) , 男, 汉族, 浙江长兴人, 硕士研究生,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研究方向:行政法;

作者简介:王鑫 (1981-) , 女, 汉族, 山西寿阳人, 硕士研究生, 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讲师, 研究方向:法学。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我国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 社会和高校都鼓励大学生走出校门, 和社会进行相对深入的接触, 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大学生课余时间兼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而且这个群体还在飞速发展。在大学生兼职的范畴内有校内兼职也有校外兼职, 本文所指的大学生兼职定位在高校求学期间, 大学生在学习之余, 为除学校以外的他人或机构提供的体力或脑力劳动, 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本文所提及的兼职不同于由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校内勤工岗位等情况, 也区别于全日制劳动者, 是大学生所有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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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了解大学生兼职及有兼职带来的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笔者面向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计算机管理、物流管理、英语、平面设计、历史等专业的大学生发放调查问卷350份, 回收339份, 其中有效问卷330份。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

通过调查表明, 有89.4%的大学生有过兼职的想法, 78.8%的大学生曾经做过兼职, 在这些兼职经历中种类覆盖面非常广泛, 其中做过家教的占绝大多数, 有146人, 占调查人数的44.2%, 其次是占比较大的是促销员, 有69人, 占调查人数的20.9%, 另外做过电话客服的有47人, 做过培训机构代课老师的有36人, 做过PPT模板设计有14人, 做过导游的有8人, 做过博物馆讲解员的有5人, 其他还有餐饮服务、会展服务等大约26人。从调查中发现, 有些大学生曾做过的兼职工作不止一份, 同时也可以看出大学生兼职选择大多是服务业, 虽然有从专业出发的基础, 但从事需要从业资质的兼职岗位的人数相对较少。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 在295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中, 兼职信息大多来自同学相互介绍, 网络平台招聘, 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等, 曾经有过口头协议的有263人, 而签过工作协议或类似工作协议文件的只有58人, 占比只有19.7%。但曾经在工作中有过权益保障方面困扰的有109人, 占比达到36.9%。

在调查中发现,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权益保障困扰大体有以下四种:第一, 工时随意性很大, 不能够按照预期工时和工作内容工作。大学生兼职的岗位灵活性比较大, 造成了用工单位或个人经常要求大学生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工作期间增加工作内容, 有被调查人甚至提到企业要求他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第二, 工时延长或工作内容改变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的缺乏和兼职的特殊性, 用工单位或个人在口头协议或者工作协议文本中有可能留下模棱两可的内容, 造成大学生变相地被克扣工资。第三, 遭遇拖欠工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兼职岗位的提供者自身管理不规范, 而大学生本人对于工资发放的时间并不是很在意, 所以在调查中有27人遇到过拖欠工资的情况, 给大学生造成困扰。第四, 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较大。在调查中有兼职大学生提出在寻求兼职岗位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 但很快就会有其他平台或其他用人单位主动联系, 提供工作岗位或推销, 以至于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提高。此外, 还有个别大学生遇到扣留学生证和预先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情况。

在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 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鉴于大学生兼职普遍性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缺位的现实, 不论从法律体系完善的角度, 还是从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 笔者认为重构大学生权益保障法律体系都成为现今亟待解决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现有相关法律体系现状及困境

目前,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一部分对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但不成体系, 仍然存在缺位。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 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 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 只要形成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适用劳动法。”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都没有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纳入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都意味着目前大学生兼职如果出现侵权等情况时只能依《民法通则》进行维权。而现实中, 一些用人单位在对待大学生兼职维权时还会故意混淆承揽和雇佣等概念, 造成大学生兼职中维权难度增加。在这样的体系下大学生兼职维权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法律关系认定模糊造成维权难

笔者查阅了裁判文书网, 在大多数判例当中, 大学生兼职总会涉及到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界定。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 双方关系的性质上看,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 双方地位平等, 而劳动关系中双方具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一定的惩罚手段;第二, 工作内容上,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三, 形成条件上, 劳务关系一般只需达成合意即可成立, 具有临时性特征, 而劳动关系的确立还需要经过较为正式的招聘程序, 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由此可见, 大多数判例中认为大学生兼职和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整, 有学者也认为兼职学生与用工单位发生的工资、工时、人身安全等纠纷应用民事法律调整和约束。 (1) 而事实上, 大学生兼职中很大一部分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培训机构的代课老师、博物馆讲解员、餐饮服务等, 他们受用人单位约束, 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工作, 如果出现工作失误也要承担负面后果。简单地将兼职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确定为劳务关系实为不妥。

(二) 法律主体认定模糊造成维权难

对于兼职大学生到底是不是“劳动者”, 学界还有分歧。一种认为“大学生一般不能成为招工对象, 大学生不是劳动者” (2) , 依据主要来源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者, 依据主要为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不能套用下位法的具体条件反推、否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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