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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贡监档案 (下)(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7 17:26:30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奴才为因时因地起见, 不揣愚昧渎奏, 如臣言可采, 伏求皇上特降谕旨施行。谨奏。

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速议具奏。钦此。

江苏学政李因培为请厘贡监藉捐之籍贯以杜冒考事奏折
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初十日

江苏学政臣李因培谨奏, 为请厘藉捐之籍贯, 以杜冒考事。

窃查入籍定例, 二十年以上有田产庐墓者方准应试, 其寄籍地方虽有田庐而实系有籍可归者, 令地方官彼此关会, 拨回原籍考试。如实系无籍可归者, 方许应考。又捐纳定例, 凡生俊吏员人等报捐, 查明实系土著, 果有房产、亲族、眷属可凭, 与例相符者, 取具里邻地保甘结, 始准结送。各等语。是以各省考试, 无论隔省隔属之人, 必确与例符者, 地方官始行详准入籍与试。其捐纳贡监, 若在本省报捐, 必先具呈有司, 倘系寄籍, 无难查出。惟在部及各省报捐俊秀, 不过开呈籍贯、履历, 投递户部及各该衙门收银给照, 其中颇有舍其祖父之本籍, 改就现在侨居店业者之籍, 朦混投捐, 径行知照者。在该地方官奉文后, 以贡监非比童试, 不论与入籍年例是否符合, 不加确察, 一概注册存案, 迨伊等子弟出考, 转以父兄捐纳之籍持为铁据。按之定例, 实为不符, 而执照现存, 颇得藉口。其弊皆由在外捐纳, 无从查照故也。至上江徽州之人, 商贾所至, 立业成家。其在下江地方者, 比比皆是。上下江原属一省, 是以扬州商籍止淮西商子弟应试, 不准徽商赴考。盖以道路非遥, 尽可回籍童试。其或捐纳贡监, 则同一江宁省闱, 自不必别占寄籍。乃近年以来, 徽人之贸易下江及行销浙盐于下江者, 亟为置田买宅, 预伏子弟入籍之根。凡各属详请入籍, 率皆徽人, 而在京及各省捐纳贡监填报寄籍地方者, 亦日益众。是伊巧为入籍, 殊于功令有违, 自当立法稽查, 以遏其渐。臣请嗣后在部及各省报捐贡监人等, 除本系的籍外, 凡有原籍而现寄籍他处者, 令本生呈内声明原籍及寄籍年分、田产庐墓坐落, 一面收捐, 仍将所呈于文内知照该籍, 查取里邻地保确结申报。如年例不符或虽有田庐实系有籍可归, 地方官即据实查报, 咨改原籍, 不得因其已经上捐朦胧注册。如投捐时不即呈明知照, 经地方官查出, 本有原籍及各项违碍情弊, 径详咨革。倘地方官扶同率结, 别经发觉, 照滥行出结例议处。至徽郡之人在下江地方贸易者, 除挈家远迁人经数世置产多年仍照各省入籍例办理, 内有从前原以寄籍报捐贡监一概查明, 如系侨居店业年例不符有籍可归者, 不准仍留寄籍, 即改归徽籍, 详咨换照, 以杜伊子弟冒考。其徽人行销浙盐, 所在原系本省地方, 与扬商无异, 况在浙现有商籍可考, 请一概不准入籍应试。内有从前原以寄籍报捐贡监, 并即查明改归徽籍换照, 以昭画一。

是否有当, 臣谨缮折具奏, 伏祈皇上敕部议复施行。臣谨奏。

(朱批) :该部议奏。

革职留任山西布政使刘慥为请严冒滥捐纳贡监及职衔以重名器事奏折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山西布政使革职留任臣刘慥谨奏, 为请严冒滥捐纳, 以重名器事。

窃查暂开捐例, 以广急公登进之阶, 为地方民生之益, 凡捐纳官生均宜身家清白, 如有出身不正, 例应查究。第投捐之际, 据呈收捐, 原无从考其根底, 迨既捐之后, 在应行掣选人员, 例由地方官出结送部, 尚可稽查。惟仅捐佐杂职衔及贡监等项, 无关铨选, 不过行文知照本籍, 不令取结, 虽贡监于四季造册报部之时间有将印结并送者, 而各省或有或无, 办理不一, 地方官亦视为具文, 并不实在确查。至于捐纳职衔之人, 尤向无取结报部之例, 是以州县因无关系, 多不留意。而此等人内, 往往良贱莫别, 居然顶带荣身, 俨与士夫无异。如上年臣在河南任内, 查有皂隶更名捐监, 业经具详斥革。今晋省亦有革退差役冒捐州同, 亦经详情抚臣咨革在案。臣伏查娼优隶卒及曾经犯罪问革变名易姓侥幸出身者, 定例不准考试, 则捐纳事同一例, 职衔虽属虚名, 阶级总无二致;贡监虽非官爵, 姓字亦列成均, 岂可使污贱之流漫厕衣冠之列。臣请嗣后, 凡由俊秀捐纳贡监及捐职衔之人, 收捐之后行文本籍, 概令地方官查明, 如果身家清白出具印结, 贡监仍随四季册送部;捐纳职衔者, 亦于年底汇行报部, 官吏亦不得藉端勒掯需索。设有出身不明不正, 如优伶、奴隶及过犯革人等混冒捐纳, 即行详革。倘地方官不确切查明, 或徇隐出结, 别经发觉, 除本人斥革治罪外, 将滥行出结之员照例参处。庶地方官有所责成, 自必详加查察, 而官生之内不致薰莸混杂, 于朝廷名器益昭慎重矣。

臣不揣冒昧, 恭折陈奏, 伏乞皇上睿鉴训示。谨奏。

(朱批) :所奏是。该部议奏。

安徽巡抚高晋为奉部文停止安省已收捐本色贡监数目事奏折
乾隆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巡抚臣高晋谨奏, 为奏明事。

据布政使托庸详称, 安省收捐本色贡监事例, 于上年三月内奉准部文概行停止, 因各属奉文先后不一, 其有已经报捐者, 未便阻其急公, 当经详奉咨明, 截至春季底为止在案。兹查自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起至三月底停捐止, 共收谷并米麦折谷一十万二千九百八十二石八斗, 理合造册详请奏咨, 并声明各生俱未奉停捐以前投纳, 因送拨仓收填写舛错, 往返驳换, 是以详报捐迟。等情前来。臣查安省仓储无多, 钦奉上谕俯准生俊折捐本色, 又经臣奏明, 将凤、颍、泗三属照淮、徐、海三属之例增添捐贡。嗣于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内接准部咨, 江省收捐本色概行停止, 咨准部复, 截至春季底为止。各在案。查自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内收捐起至乾隆二十三年年底, 共收谷并米麦折谷二十四万五千五百三十四石四斗, 俱经臣按年分晰奏报。今自乾隆二十四年正月起至三月底停捐止, 共又收谷并米麦折谷一十万二千九百八十二石八斗, 连前总共收谷并米麦折谷三十四万八千五百一十七石二斗余, 将节年收捐粮石饬司督令各属加谨收贮, 并将新收粮石造册咨部外。

所有安省自收捐起至停捐止收过本色粮石数目, 臣谨会同两江总督臣尹继善恭折具奏, 伏乞皇上睿鉴。谨奏。

乾隆二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广东布政使史奕昂为逐一查明鹤山县贡监拨回原籍应试事奏折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

广东布政使臣史奕昂跪奏, 为奏闻事。

窃臣自上年三月抵任后, 适各武举请咨会试之时, 当查有肇庆府鹤山县武举胡元鼎与广州府顺德县武举胡元鼎姓名相同, 随即饬发广州府严行提审, 究出顶冒实情, 详请咨革定拟, 并经臣奏明在案。第查鹤山县系雍正十年新设, 其时广州府属民人共一百五户情愿建城入籍, 奉部议准筑室垦荒、住耕应试, 讵各该户并不移居耕种, 惟遇学政按临, 文武各童辄于广、肇两处重考, 致有一名两试情事。近因清查冒籍, 经学臣郑虎文彻底严查, 将百五户文武生员共八十九名, 奏明拨归广州府属之顺德、新宁等县各原籍肄试, 弊窦已为肃清。惟是生童既经清理, 贡监亦事同一例, 兹现届乡试, 所有百五户各贡监亦应改归原籍申送考试, 但场期伊迩, 若候咨明改拨始准送考, 未免稽迟时日, 有误试期, 是以现据监生潘凌汉、潘凤翔等呈请改归应试。等情到臣。臣即批行鹤山县, 饬令移查有无丁忧事故即申送考试, 一面将百五户各贡监逐一确查, 造册详送, 以凭转请咨明, 拨回原籍, 毋许仍留鹤山县, 致启日后前引混冒情弊。如此, 则生监之办理统归画一, 而冒滥之积弊可以永除矣。

所有臣办理缘由, 理合恭折奏闻, 伏祈皇上睿鉴训示遵行。谨奏。

(朱批) :知道了。

江南安徽巡抚托庸为议复安省修葺城垣需费浩繁开捐贡监及职衔等事奏折
乾隆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南安徽巡抚臣托庸谨奏, 为遵旨议奏事。

窃臣托庸于乾隆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接准督臣尹继善移咨大学士·公傅恒等字寄内开, 为遵旨议奏事。安徽巡抚托庸奏请于安省开捐贡监暨职衔等项以为修理城垣之费一折, 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据称, 现在安省应修城垣系怀宁、桐城、潜山、太湖、宿松、徽州府郡城、歙县、祁门、黟县、南陵、泾县、旌德、太平、贵池、青阳、铜陵、石埭、建德、束流、当涂、繁昌、合肥、巢县、寿州、凤台、定远、霍邱、霍山、和州, 共城二十九座。查乾隆二年原估共银三十五万七千有零, 今隔二十余年, 内有续坍增估共需银八十万四十两零。安省每年匣费三万两, 除额支动用外, 所余仅二万两, 若照例动匣费兴修, 实属修竣无期, 惟有援照减二五捐监之例, 暂请开捐监生。惟城垣需银甚多, 若止捐监, 恐难捐足八十万两之数, 并请照豫赈条例, 有已未满吏员捐职荣身, 又农民捐顶带及现任候补各官加捐纪录之条, 似应援例, 准于本省一并在司库收捐折色。再, 各府州县内不必拘定本籍, 但有情愿报捐之人, 亦可于别城报捐, 并请嗣后如有好义急公之士, 听其呈明布政使, 准其一体捐修, 工完计其捐资多寡, 分别奖励, 更于公事有济。庶安省应修城垣得以一律完固。等语。查修葺城垣, 本以卫民, 以本省民力之有余, 充本省卫民之公用, 事理自属可行。今安省城垣坍颓至二十九座, 理宜急筹修葺, 然若不通盘筹画, 必待按照成例陆续兴修, 则旷日持久, 坍塌愈甚, 需费益多, 不但耗敝物力, 亦且修竣无期。即如该省应修各城, 从前原估不过三十余万两, 今隔二十余年, 已需银八十万两, 较前多至加倍有余。如再不乘时一律兴修, 逐渐加增, 何所底止。该抚所奏议请于本省开捐贡监, 吏员、农民等顶带荣身及现任候补加捐纪录各款, 并好义急公之士听其呈明藩司准其捐修, 工完计资奖励等条, 即系仿照从前乐善好施之例, 既有裨于公事, 亦无碍于铨选, 应如所请行。此例开设之后, 如果报捐人数众多, 群情踊跃, 该省城工竟可次第兴修, 并请将此例通行各省, 遇有坍塌城垣较多省分, 均令该督抚陆续具奏请旨办理。但现在安省应修城垣为数太多, 所需银两浩繁, 该抚所开各府州县内有地方富庶商贾辐辏者, 报捐士民自应较多。至如山僻小邑, 未必尽能比例。诚有如该抚所称, 恐本省报捐无多不能足数之虑。查从前好善乐施例, 其踊跃急公之人俱系临期听其自愿输将, 不能先期算定于经费若干之内, 设或定议一律兴修之后, 而报捐银数无多无补于事, 仍属竣事无期, 又非通盘筹画妥协办理之道。该省实在情形, 臣等未能深悉, 不便悬揣, 应令该督会同总督尹继善再行详悉商酌, 妥协定议具奏。是否如此, 伏候训示。谨奏。乾隆二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奉旨:依议。钦此。

臣尹继善、臣托庸会同悉心筹议。伏思军机大臣会同部臣所议, 现在安省应修城垣为数太多, 所需银两浩繁, 好善乐施之例俱系临时听其自愿输将, 不能先期预定经费若干, 设或定议一律兴修之后, 而报捐银数无多, 仍属修竣无期, 诚为慎始虑终之道。臣等查, 城垣保障原以卫民, 民力有余亦当自卫。今臣等察看安省情形, 户口殷繁, 田土肥沃, 自我朝重熙累洽, 历圣相承, 惠爱黎元, 教养备至。又蒙皇上深仁厚泽, 蠲复频施。数年以来, 秋收屡获丰稔, 家有盖藏, 照好善乐施之例, 劝令地方富户商贾士民量力之厚薄修葺城垣, 实以民力之有余充卫民之公用, 理应向风慕义, 踊跃乐从。臣等正在会议间, 有徽州府知府王尚湄禀称, 据该属歙、休、祁、黟等县士民公同具呈, 愿将该府通属城垣自认全修, 并遵好善乐施例约共再捐银十六万两, 为通省各城修理之用。其余徽籍扬商因道路遥隔, 尚未呈捐到府。合之陆续具呈并将来捐贡监各条, 银数自尚可倍于此时捐数。等语。并据和州、怀宁、合肥三州县士民均具呈情愿捐修到臣。臣等看其愿捐呈词, 似出于诚心, 并无勉强之意, 谨将各呈恭缮, 以备御览。至恐山僻小邑捐数无多, 臣等拟将无碍铨选款项酌添数条, 同前奏捐款另折恭呈睿鉴。其凡有外省民人在安省为商及士宦者, 俱准其就近一体于藩库报捐, 将来即可以藩库收捐之银为僻地不敷之用。其中如有急公好善所捐之数竟能盈千累万逾于应捐职衔者, 应酌加顶带, 给以大衔。恭候皇上训示。如此办理, 似可有济钜工, 各处城垣渐可巩固。倘虑安省应修城垣多至二十九座需费浩繁, 将来捐项之能否充裕究不能先期预定, 不妨于开捐劝捐之后缓期试看, 如果为数无多不能兴举, 彼时再行酌议另奏请旨办理。

所有臣等察看安省现在情形, 理合会折复奏, 伏乞训示遵行。谨奏。

(朱批) :原议大臣议奏。

大学士傅恒等为议复安省怀宁等州县修葺城垣开捐贡监及职衔等事奏折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学士·公臣傅等谨奏, 为遵旨议奏事。

两江总督尹继善、安徽巡抚托庸会同酌议捐修城工条款一折,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奉朱批:原议大臣议奏。钦此。据称, 云云等语。查安河每年匣费银三万两, 原系储备修城之用。前据该抚托庸以怀、桐等州县应修城垣二十九座共需银八十万四千两零, 若照例动支匣费兴修, 实属竣事无期, 奏请援例于本省开捐贡监, 并照豫省条例收捐吏员、农民顶带及现任候补加捐纪录各条, 业经臣等议复准行。并恐报捐银数无多不能竣事, 行令该督抚再行详悉商酌, 妥协定议, 具奏在案。今据该抚等察看情形, 业据休宁、歙县、黟县、祁门并和、怀等州县, 士民呈请捐修银十八万余两, 所在乐从, 具见踊跃。该抚等犹虑山僻小邑捐数无多, 复于前奏捐款之外酌添贡监, 武生俊秀捐纳职衔, 以及文武进士举人、生员贡监等缘事捐复, 并南漕武举捐纳开复五款。所捐银数, 臣等查与现开豫工事例捐款俱属相符。统计前后八款, 均系无关铨选, 与现行豫工捐例可以并行无碍。应如所请办理。至捐纳贡监及顶带封典等款, 援照从前减二五事例, 并请每谷一石折银五钱计算之处, 查江省捐纳贡监自乾隆九年减二收捐本色, 嗣后凡遇收捐折色俱照减二之例, 每谷一石折银六钱计算。迨至乾隆十二年, 该省米价昂贵, 经前抚潘思渠奏请减二五收捐贡生, 是减二五收捐之例原属因时酌减, 并非定例。今若照该抚等所请, 未免过优, 且与现行豫工条例不符。应令该抚仍照江省减二本色事例, 每石六钱核计收捐。再, 贡监既不便援照减二五之例, 则农民捐顶带项下封典一条量减二五之处, 亦毋庸议, 应仍照定例报捐。以上各款, 除本省报捐外, 凡有外省民人在安省为商及仕宦者, 俱准其一体于安省藩库报捐。其中如有急公乐输所捐之数逾于应捐职衔者, 悉照好善乐施之例, 临时分别银数多寡, 奏请议叙。仍令该抚将休、歙等州县捐修银两酌量紧要工程, 先行次第兴修报部, 俟报捐足数, 即行奏请停止。统候命下, 行文该督抚遵照办理可也。

为此, 谨奏请旨。

著江浙等四省贡监收捐本色之例停止事上谕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托庸奏江浙等四省现议贡监收捐谷石运补京通仓贮, 请将安省常平谷一百六十余万石先行碾米分附粮艘带运一折, 虽其酌剂积储, 颇见勇往, 然朕熟筹此事于仓庾民食实在有无禆益情形, 即九卿复准侍郎英亷条奏, 本案并可无庸亟事举行也。陈编所载余三余一之文固为足食本计, 第在当时原属地旷人稀, 又列国各守其封城, 持筹者可以随宜措置耳。以今幅员之广、生齿之繁, 岁即屡丰, 而三农生谷只有此数, 采购于官庾, 捐输于绅士, 条款虽殊, 其为地方所产则一, 与其辗转挹注名异实同, 又何如即以此留之民间, 俾饔飱倍为饶给乎。朕御极以来, 曾议直省仓贮宽裕买补, 旋闻市价增长, 即令停罢, 盖以小民未获将来粜贷之利, 而先受目前食贵之艰, 譬诸日资四鬴者先夺其一二, 而语之曰吾将为尔他日待哺计也, 彼不生感而生怨矣。此中先后得失, 其理较然不爽。况朕念切民依, 偶值偏灾即截漕, 动以亿万计, 而年来粮艘正供自足, 太仓之粟可余备二三年而赢, 此亦足矣。计臣即鳃鳃较量, 朕皆不以为然。国家升平富庶, 内府外府均为一体, 凡官廪兵糈岁支之数岂阙于供?若以补漕粮而议捐谷, 又因议捐谷而先运常平, 不独徒费输挽之劳, 且他省闻风踵事, 地方因缘垄断, 必致米价踊腾, 闾阎转滋弊累。即云不动声色, 似此多立规条转相仿效, 其为声色更何待言。揆之经常不易之道, 惟为民食留其有余, 国用自无不足。居今承平日久, 户口增而产米只有此数, 倘民间或遇必资通融协济之处, 亦不过临时善为补偏救弊耳, 无他一劳永逸之计也。至执三十年制国用之说, 拘文牵义, 更制而事不可行, 譬之封建井田诸旧法, 又岂可复议于今日哉。所有托庸碾运常平谷石之奏不必行, 其江浙四省贡监收捐本色之例并著停止。将此通谕中外知之。折并发。钦此。

江西巡抚明德为议复江西捐纳贡监折收本色及补运截漕等事题本
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江西等处地方兼理军务兼提督衔臣明德谨题, 为筹备天庚, 以重本计事。

据江西布政使司布政使富明安详称, 奉本部院案验内开,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准户部咨开, 湖广司案呈, 该臣等会议得, 内阁抄出户部左侍郎英廉奏称, 窃查京师为四方都会之地, 仓粮积贮常欲充盈, 向来每年漕运所入, 除在京俸饷之外, 例不别项轻支, 凡以国家本计所关, 总期有增无减。我皇上崇本节用, 岁谨盖藏, 粮储所需, 莫不慎重, 而惟轸念民瘼有加无已, 凡遇赈恤之事, 恩施稠叠, 即漕运之重, 亦不惜截留散施, 动以亿计。间遇京师粮价昂贵, 辄发内仓米石, 广设平粜。即如乾隆十八年至二十七年, 此十年中统计截留漕米五百四十余万石, 平粜米四十六万余石。十八年以前所截者不在此数, 其他煮赈之米亦不在此数。臣伏念京通仓贮国计所关, 今截留之数既多, 则储积之数岂勉稍减, 是不可不详加筹画者也。然臣窃思, 欲弥补以前过截之米, 则数多费繁, 事属难行;欲永停向后之截留, 而圣性爱民不容自已, 偶遇有应行拨济之时, 非臣下所得阻止计, 惟有立定章程, 使嗣后遇有截留, 即续为弥补, 但使漕运之年额无亏, 则京仓自日益充裕。臣再四筹酌, 查捐纳旧例, 惟贡监一项可收本色, 盖缘贡监每名粮数无多, 力田之家耕获有余, 即可投纳, 实属便民。湖广、江西、江南、浙江均为产米之区, 岁常丰稔, 米谷有余。臣愚以为, 莫若即将此项事例开于该省, 令其收捐本色, 或以三年五年为度, 捐有成数, 另行收贮。如遇有截漕之年, 即于次年照所截之数补运京仓, 或分为二年补运亦可。如无截留之年, 即无庸补运, 仍行贮备。如此, 则京仓所入有缺必补, 既免积久日亏之虞, 而又隐为皇上预储一施恩黎庶之备, 似两得其裨。至于长途挽运, 不无需费。臣查有漕之七省, 额设漕船六千六百六十余只, 内湖广、江西、江南、浙江四省额船共有五千六百五十余只, 为数最多, 而每船额载漕粮不过六七百石, 是以漕船遇有损伤, 向有通帮洒带之例, 盖其船只宽广, 量加五七十石至百石, 尽可装运。合计四省漕船, 令其洒带三五十万石, 搭运赴京, 至为便易, 无须另议雇运之烦。惟旗丁运粮, 每石有给与赠米及截漕等银, 但洒运无多, 本与正额有别, 又非常有之事, 无庸照额给与, 只须量加贴助, 于收捐仓费内动用给发。如有不敷, 再由收捐之省分另行筹定办理。若似此筹办, 则补运之法亦似事便而费省。等因。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初十日奉朱批:九卿议奏。钦此。钦遵。于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臣等伏查, 外省仓粮之积贮, 本为民食所兼资, 而京通天庾之正供尤属度支所由给, 向来岁运漕粮除供在京官兵俸饷外, 例无别项动拨, 我皇上民依念切, 渥泽逾涯, 偶遇偏隅歉收青黄不接, 辄荷恩膏特沛, 至再至三。自发帑动谷而外, 截留漕粮不惜数逾万亿, 比因近京窪地秋霖未涸, 特旨拨给存仓米石, 于五城设厂平粜。臣等核计加恩截漕数目, 自乾隆十八年以来, 至今已数至五百五十九万余石, 而平粜之米又不下四十余万石, 在我皇上惠爱元元有加无已, 官储所费岂靳破格殊施。惟是漕运岁有常经, 格外所截既多, 则额中所登自减, 自宜详加筹备, 以裕仓储。今据侍郎英廉以捐纳旧例惟贡监一项可收本色, 湖广、江西、江南、浙江均为产米之区, 岁常丰稔, 米谷有余, 奏请即将此项事例开于该省, 令其收捐本色, 或以三年五年为度, 捐有成数另行收贮。如遇有截漕之年照数补运京仓。等语。臣等伏思, 各省每年运京漕米四百二十七万六千余石, 而每年支放俸甲等米不下三百余万石, 间遇地方水旱不时, 上勤宵旰, 截留平粜数复不资, 太仓储蓄攸关, 理应从长调剂。该侍郎所奏嗣后遇有截漕, 即续为弥补, 请令湖广等省开捐贡监, 俱收本色, 此在间有截漕之年, 既可照数筹补, 即并无截留之年, 各地方得此捐谷, 仓贮充裕, 于国计民生洵为两有裨益。应如所奏办理。惟查各省常平贡监捐例, 旧日所定谷数多寡不齐, 湖广省每名自一百八十石起至二百八十石不等, 而江西、江南、浙江三省则自一百三十六石以至二百七十石不等。在定例之初, 谷价每石不过三四钱, 上下报捐, 自为便易。迨岁久生齿益繁, 需用益广, 谷价每石有在五六钱以上者。若令报捐仍照原定谷数投纳, 诚恐生俊观望不前, 难收实效。其如何酌中定议俾踊跃急公仓储充羡之处, 应令各该督抚按照各地方现在时价情形折中详定, 并酌议一应年限事宜, 具题到日再议。其搭运赴京通帮洒带所需运费, 自可于酌议仓费内支给应用。至所有一切筹办规条, 应令各该督抚会同漕运总督一并详悉定议, 到日再议。

再, 查陕甘二省常平捐监谷数较之他省稍减, 向例无论各省生俊俱准一体报捐, 以故多赴陕甘投纳, 而本省转属寥寥。今查甘省常平捐谷将及足数, 惟陕省缺额尚多, 其有邻近省分愿赴捐者仍听其自便外, 至湖广等四省距陕甘既远, 且本省已开捐本色, 投纳甚为近便。应请嗣后湖广、江西、江南、浙江等省生俊停其远赴陕甘二省投捐, 俟各该省捐有成数之后, 再行酌量办理。至现在章程一定, 约计行之数年, 谷数自必日就充裕, 将来本地偶遇需用, 即可藉以拨济。并由地方一水毗连者, 亦可就近挹注转输, 并无庸截留正供, 更须洒帮补运之处, 均令各该督抚临时议奏办理可也。等因。乾隆二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奏, 本日奉旨:依议。钦此。为此, 合咨前去, 钦遵查照施行。等因。咨院行司。奉此。该布政使富明安查看得, 漕粮乃天庾正供, 国计所关, 例不蠲缓。惟因我皇上民依念切, 凡遇外省偶被灾歉及京师粮价昂贵, 无不截漕赈恤, 发仓平粜, 隆恩稠叠, 动以亿计。在圣主爱民保赤有加无已, 而截留之数既多, 则储备之数自减。天庾为国家本计, 自应从长筹画, 随时弥补, 方足以充积贮而备供支。兹特俯允臣工所请, 议定湖广、江西、江南、浙江四省均为产米之区, 岁常丰稔, 米谷有余, 令将贡监开于本省收捐本色, 或以三年五年为度, 捐有成数, 如遇截漕之年, 即于次年照所截之数补运京仓。如无截漕之年, 即行备贮。数年充裕之后, 本地邻近偶遇需用, 即可藉以拨济。诚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且因收捐旧例所定谷数较多, 近年谷价昂贵, 若照旧例收捐, 恐生俊不能踊跃, 难收实效, 行令按照现在时值情形酌中详定, 尤见因时制宜充羡仓储之至计。今逐一详查, 通盘筹酌, 捐监定例纳谷之外, 每名原定收公费银三两, 每石收耗谷三升, 嗣又陆续加增, 每石收仓费银四分, 每名收户部换照银三钱, 国子监换照银二钱, 此外尚有运谷上仓一切盘脚等费。每名除输谷之外, 各项需银不下二十金, 若不将此等费用一并核计, 止据现在时值酌中定数, 本色既浮于折色, 而输谷又有搬运上仓之繁, 将来必致投捐无人, 贻误补漕, 所关匪细。除搭运赴京一切规条, 现在会同粮道逐一确议, 另详呈请会题外, 所有捐纳贡监事宜逐一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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