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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程体系的改革和优化论文

发布时间:2019-12-11 17:06:15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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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国际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案例陈旧和课程设置不科学等现象。基于上述国际法教学中所存现状,国际法学课程改革应明确教学目标、创新国际法教育理念、实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并理性设置国际法课程体系。

关键词:国际法;教育理念;课程体系

本文引用格式:陈蓉,等.《国际法》课程体系的改革和优化[J].教育现代化,2019,6(21):44-46.

一 国际法专业教学的特殊性

       与国内其他部门法相比,国际法的特殊性之一为其具有极强的政治性。现实中由于人们很难接触到国际法或者国际事件,因此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很多学生甚至高校均不太重视国际法。国际法的特殊性之二表现为国际法内容的庞杂繁多,既跨学科又具有边缘性,呈现杂乱现象[1],以致于学生学习国际法地兴趣远不如像学习刑法、民法的兴趣那么高。学习了刑法、民法后,学生就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可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解决问题从而立刻获得成就感。而国际法学得很好,却很难令学生有如此成就感,因为许多国际事件大都与历史、文化等众多人文、社会及政治因素有关,学生不可能对此很好地把握和分析。而且大多数人认为,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将承担刑事责任。而许多国家违反国际法,并未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因此,很多学生认为,国际法就是“软法”,学习起来索然寡味。笔者虽然并非国际法专业毕业,但由于毕业于英语专业和教学的特殊安排,担任了国际法的教学任务。在国际法的教学中,笔者将结合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对如何改进国际法的教学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和建议。

二 国际法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教学理念陈旧和落后


        近年来,虽然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以及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凸显,但国际法作为法学专业的16门核心课程之一,并未显露出其应有的重要地位。具体而言,许多地方高校在其自身发展中,一般会集中力量重点发展优势学科。就我校而言,作为一所地方性财经类高等院校,学校各学科的地位有一个排序,即经、管、法、文,而具体到法学专业,由于仅有一个法学专业,因此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立足于为地方培养法商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这一定位使得对国际法学教学中重视的力度不够,师资力量不足。虽然地方本科院校不可能将国际法的教学放在突出位置,但国际法至少没有体现出其在整个法学中的应有地位。同时,许多院校纷纷缩减了国际法的教学课时,以至于教师在规定的教学课时内根本无法将国际法的理论和精髓讲透彻。如果教师重点讲解总论,学生在分析具体案例时就会缺乏必要的知识基础;如果总论分论兼顾,会导致学生走马观花,不利于学生把握国际法的全局与运行规则,无法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既有联系又各自独立的关系。如此一来,使得学生根本无法宏观了解国际法的体系知识,甚至对WTO、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都了解甚少,更是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涉外经济纠纷与实务。这对地方经济走向国际,无疑是一大亟需解决的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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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法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案例陈旧

        国际法的教学仍然与其他部门法的教学模式一样,教师在课堂中先讲授相关制度的概念、特征,然后进行简单举例来代替案例分析,最后稍作总结。这种传统的灌输式的讲授方式,自然有利于学生对国际法知识和体系形成系统的、全面的了解,但却限制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部分的学生在课堂上,呈现出认真听讲、做笔记的景象。尤其是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背景下,学生会死记硬背国际法相关制度的概念等内容,而忽视对其原理的理解与运用,因为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际法只有客观题,没有主观题,学生只要能选对备选项,而不需要讲明原因和过程。长此以往,这种被动式的学习方法将会使得学生将其迁延至其他学科的学习[3],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带来极大的弊病。此外,国际法现有的许多案例大多都是半个世纪甚至几个世纪以前的案例,很多学生由于不能充分理解当时的国际背景,加之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学生对现实的重大国际热点问题关注的少之又少[4],使其很难掌握其中的国际法理论原理和裁判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挫。

(三)国际法课程设置不科学

          我国一流法学院校其主要教学目标在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研究人才,而众多的地方高等院校,尤其是二本院校其主要目标均立足于地方,为地方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尤其是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后,许多地方院校其本科法学教学的目标直接定位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于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纷纷修改培养方案,将国际法开课时间安排在大学一年级或者大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刚进入高校,学习态度较为认真,但许多内容却无法消化。例如,讲授国家条约时,对于条约保留的效力,因为缺乏合同法的基础知识,学生很难理解。又例如,讲授武装冲突法时,对于战争开始和结束,学生很容易将其与人们普通的认识相混淆。同时,无论是在以前的国家司法考试,还是在现在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国际法所占分值相对较低,而且相对其他考试科目,其较容易得分,故此各地方院校均对国际法的课时进行了缩减。例如,我校培养方案中国际法原为54课时,现调整为48课时。这样安排,使得国际法的教学进度非常紧张,同时也与国际法的学科定位不相符合。

三 国际法学的课程体系改革的举措

       基于上述国际法教学中所存现状,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目标、教育理念、教学方式和课程体系设置四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一)明确教学目标,创新国际法教育理念

         科学定位教学目标,不断创新教育理念,对于培养创新型法学人才极为重要。因此,地方高校的法学院,在国际法教学中不应局限于仅仅为培养地方法律人才这一目标。事实上,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中国上海等地自贸区的建立,即使是在国内也需要越来越多熟悉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专业人才。因此,地方高校的国际法教学中,在教学目标定位上不仅应强调学生应具有扎实的国际法理论基础知识,还要能够将所学的国际法学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中的国际法实务问题。这就要求各高校应彻底改变重国内法而轻国际法的思想,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格局,树立全球化的国际法教学理念,培养既懂外语又精通国际法规则的专业人才。本科阶段应培养学生形成的国际法基本理念包括:国家主权观、国际法政治观、国际人权观、国际可持续发展观、国际合作观等基本理念[5]。同时,各高校也应进一步加强充分利用国内高校和域外高校的网络教学资源平台,开阔学生学习的路径和方法,加强国际法师资力量,以适应国际化的教学理念。

(二)实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积极性。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中,首先应彻底改变那种教师“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潜能。笔者在教授国际法的过程中,曾经要求学生对于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等章节以学习小组为单位,查找资料,做好课件,推选授课人,学生积极性很高。在学生讲课过程中,没有讲透的知识点教师再进行点拨,这样的效果比教师从头到尾讲授的效果要好。课堂教学是教学关键,但课后教学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国际法的教学还可让学生以邮箱、微信等方式与教师探讨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通过小组讨论、辩论赛、模拟国际仲裁等,培养学生的语言能力。同时,学校和教师应鼓励学生参加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从而改革创新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进行改革创新,把传统“经院式”的教学转变为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教学,切实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其次,以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加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笔者在教授过程中,每节课前要求学生对一周之内国际上的重大事件进行五分钟的点评。然后,对于报告做的好的学生,要求其继续追踪该国际事件的发展态势,并结合国际法的部分章节内容,在后期课堂教学中做继续评论。例如,在讲授斯诺登棱镜事件时,要求学生对于斯诺登从美国抵达香港,后又香港抵达俄罗斯的整个过程进行关注,以深刻理解引渡和庇护的含义,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理性地设置国际法课程体系

         科学合理的国际法课程体系是实现国际法教学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学专业人才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优化国际法课程体系:

       首先,各高校应尊重法学院在国际法课程设置方面的自主权[5]。无论多么科学的国际法课程体系,如果无法得到学校的认可,便无法在实践中实施,也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地方高校法学院应根据各高校的学科、地理、人文等综合因素,同时考虑学生的素质与能力,制定合理的国际法课程体系,使之既能实现教学目标与教育理念的相统一,又能反映地方特色。

        其次,不断丰富国际法专业必修课的内容。目前,大多高校在国际法课程设置中,统一的模式基本上是将国际法作为核心课程放入专业必修课模块中。除此之外,国际法再无其它学习的途径。当然,这种安排极有必要。因为,国际法本属于专业必修课,如不这样安排,将无法通过学校教学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的许可。但这样安排却很难实现国际法全球化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可想而知,仅仅通过48课时的理论教学,很难全面系统了解国际法的规则、原理和前沿热点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在确保国际法作为专业必修课的学分比例前提下,可以国际法为轴心,增设国际商事仲裁法、WTO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课程以及国际法的专题讲座等方式,以丰富国际法的课程内容。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建议以辅修课+学位的方式进行开设。之所以这样做,一则是因为目前的国际法人才,不仅仅要求懂得国际法理论与实务,还要求对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内容非常熟悉,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开设法学辅修课,经考试合格,允许其获得学位方式,加大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力度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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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科学安排国际法的开课时间。法学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虽然实践中,学生接触国际法实践的机会少之甚少,但如果对国际法缺乏最感性的认识,便无法理解国际法深奥的理论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法的开课时间并非孤立的、简单的决定,而应将法学专业所有课程的开课时间作为一个整体,从全局、全面的角度来考虑其开课时间。其虽无定律可循,但却也有一般规律,即先难后易,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6]。笔者认为,国际法中国际环境法、空间法、条约法、政府和国家继承等内容,涉及经济法、民法中的合同法等,因此建议将国际法开课时间安排在大三第一学期比较合适。

参考文献

[1]刘玲,彭光明.创新国际法学教学模式探讨[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15,(2):108.
[2]张晓京.财经类教学型院校国际法教学改革初探[J].管理科学,2016,(3):135.
[3]王孔祥.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国际法院有关民族自决权的案例评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研究,2013,(8):93-95.
[4]罗文正.地方本科院校国际法教学改革刍议[J].文化与探索,2016,(9):227.
[5]袁骁华,吴国平.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5):10.
[6]黎四奇,梁爽.对中国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检讨与反思[J].创新与创业研究,2015,(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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