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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以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论文

发布时间:2021-04-13 15:32:13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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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是学生毕业前最重要的课程之一。学生在就业创业中所能遇见的一系列问题在本门课程中均有所体现,其中“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这部分的教学内容对维护学生的就业权益、普及劳动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学生的法制意识等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职业院校学生主体视角、就业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视角及教师教学的实用性视角三个维度入手,以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为展开,提出了若干问题并加以分析和思考。同时呼吁立法部门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以求建立全方位的保障机制并以此来充分保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就业;职业院校;教学方法;法律权益

本文引用格式:洪峻等.“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课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以职业院校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展开[J].教育现代化,2019,6(98):214-215.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是在学生毕业前开设的就业与创业的指导课程[1]。也就是说这门课所面对的群体是即将离校的实习生与毕业生。其中第三章所讲授的是专门针对学生有关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方面的内容。

笔者在教学的过程中发现,这部分章节的设置与内容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是针对职业院校大学生来说这部分的内容就实践操作性方面来讲并不强。二是部分教师并不了解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仅限于书本上法律知识的照本宣科,自然也就不能把握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重点内容。因此,有必要思考上述存在的问题,研究注重实用性教学效果的授课内容与方式,以求建立起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真正实现其能够运用有关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

一 职业院校学生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问题

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时有三个要素必须考虑——主体、内容与客体,其中主体是否适格影响整个法律条文的适用。实习生与毕业生是不同的群体,在法律适用上不能一概而论。以职业院校为例,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之第二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业等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也就是说,实习生在主体上来讲仍然是在校学生,不能适用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内容,当然也就谈不上签订就业协议、社会保险、工伤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也不支持实习生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纵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材第三章的内容,总共涉及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及求职侵权三部分,很显然没有考虑实习生在实习阶段权益的法律保护。

有学者认为,“就业”二字就已经明确了群体——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之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区别于认识实习与跟岗实习,立法者认为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也就是说职业院校的学生至少有6个月要在企业“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虽然从本质上来讲顶岗实习也是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但仍然不能否认职业院校实习生从事劳动生产的事实。况且职业院校本就注重实习与就业的衔接,甚至在许多校企合作中会约定订单式的培养方式,“实习意味着就业”是很多职业院校大学生固有的思维习惯。所以,不区分主体,一旦出现诸如人身损害等事故,学生势必考虑用“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去维权,这只会徒增维权负担。因此,教师授课首先应当区分实习生与毕业生这两类群体,针对不同的群体讲解不同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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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业院校学生在实习与就业中常见的问题与应对的基本对策

以职业院校为例,学生在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实习报酬与人身损害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同于普通院校的实习,职业院校实习生的实习是发生在生产一线上的,可以说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已经为实习单位带来了利润。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之第十三条,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但有些企业在安排高强度“实习”后仅支付很少的实习报酬甚至不支付实习报酬。另一方面,以现代学徒制为切入点的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在手工操作上的特点十分鲜明,时常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虽然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之第三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但该责任保险的理赔限额非常有限,学生往往要向实习企业与学校主张超限额部分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实习协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之第十三条要求实习协议的内容包括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其中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的内容。因此,针对上文第一种情况,实习生可依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持实习协议对实习单位提起违约之诉,证据材料的搜集可参考劳动纠纷有关证据搜集内容与方式的规定。针对上文第二种情况,目前没有完善的保护机制,只能先由实习责任保险给予理赔,不足部分依据实习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份额。若实习协议约定不明,实习生也可对实习单位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对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予以分割。

职业院校的学生在就业中常见的问题则相对范围较广,根据笔者近几年接到学生的咨询来看,主要集中在入职不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单位不缴纳社保、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等,当然学生单方面违约导致的劳动纠纷也不在少数。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面对这些问题,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建立起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就业群体运用法律处理这些问题应该不难。

三教学方式与授课内容改革的若干思考

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就业法律指导仅限于法律理论上的指导,而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涉及甚少[2],笔者对此亦感同身受。由于每年的毕业季都会接到学生的各种咨询与求助,笔者认为按照教材照本宣科,泛泛而讲的授课效果并不理想。

针对实习生,在课堂上应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材为主要授课内容,辅以必要的劳动法律常识。而针对毕业生,教学内容上应设置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救济程序四个模块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讲授有关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内容。同时,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相比其他法律权益的保护较为特殊,即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这一点尤其要向学生详细讲述。另外,不必拘泥于常规授课模式,可以模仿“翻转课堂”,邀请优秀毕业生进课堂为学生介绍有关就业报到证的使用,人事、户口、档案关系的办理、住房补贴的申请等方面的情况。

“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属于基础课,多数由基础课教师及辅导员讲授。笔者认为此种授课主体的设置并不合理,无论是就业还是创业,实践性均大于理论性,教师或辅导员并非招就处的人员,大部分人既没有就业指导的经验更无创业的经历,如此授课的主体,效果可想而知。所以,针对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而言,学校应聘请律师、仲裁员、法官等有相关丰富经验的群体担任授课教师或培训导师,在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开设咨询专栏,撰写一些普法小文章等。另外,笔者在此郑重呼吁,针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与就业的实际情况,相应的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以求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障机制,并以此来充分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就业期间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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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18.
[2]陈超.在职校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加强法律指导的几点思考[J].科技信息,2012(35):785+896.
[3]陈晶.高职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体系构建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3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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