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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附论文PDF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8-07-25 19:22:56 文章来源:SCI论文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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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施以来, 诸多问题备受学界、司法界关注, 而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无疑是其中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将从值班律师制度建设的源头出发, 结合沿海某城市某检察院的实际调研, 通过对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价值分析, 深入剖析在实操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最后针对性地提出几点实现值班律师真正有效参与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
值班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 有效参与;

作者简介:王震 (1996-) , 男, 汉族, 河北沧州人,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本科在读, 研究方向:刑法学。

近年来调研表明, 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比例过低, 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比例不足30%, 有的省甚至仅为12%, 全国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件, 且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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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以来, 出于对司法审判公正的实际考虑以及对刑事被告人切实利益的维护, 值班律师参与的呼声愈加高涨, 立法者和执法者们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各个试点城市也做出了诸多的试点工作, 取得不错成效的同时, 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以沿海某市某检察院的实际调研为辅助, 从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价值、当下实践效果及问题入手, 探讨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下值班律师更好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实现路径, 以期使值班律师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者”, 而不仅仅是“消极见证者”;使“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方针实现其最初的目的, 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化。

一、值班律师的制度建设

早在2014年8月, “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 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该办法虽然明确表示了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的迫切性, 但有关其具体的职责、权利范围以及如何实际操作运行, 并没有着相应的规定。

2017年8月, “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职责, 诸如为当事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见证签署具结书以及对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等代理诉讼控告等法律帮助的权利。此举看似明确的规定了值班律师在案件中的各项权利, 但其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值班律师一个明确的定位, 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行使权利的消极懈怠。

2017年10月,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 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 无论案由、可能判处的刑罚期限以及被告人是否认罚, 人民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文件真正地将值班律师纳入到了整个司法体系大环境中来, 使其成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二、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价值

从上文笔者的阐述, 不难看出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建设的发展脉络, 值班律师制度从无到有, 从模糊到具体, 所耗费的庞大的人力物力, 必然有着其所值得价值, 而这个“价值”则是推动着值班律师有效参与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因。

第一, 正如前文所述的, 目前我国所存在着的刑事案件多而律师辩护低的两相矛盾是发展值班律师制度的诱因, 同时, 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价值之一也是解决这一矛盾, 通过“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方法, 维护社会公正、消弭社会矛盾。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 不难得知, 律师辩护率之所以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告人经济条件水平低, 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而辩护律师缺失所导致的案件不公又往往使被告人对司法审判公正怀疑以及对社会嫉恨。值班律师这一制度的介入则可以从制度上保证所有刑事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从而更好地维稳社会秩序, 这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第二, 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1。如我们所知晓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组成司法正义的两大要素,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前提, 不论如何程序正义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可以使被告人对司法审判程序有一个更好的把握, 能够选择好最有利于自身权利保护的程序, 从而对实现程序正义提供一个保障, 进一步推动最后的实质正义的实现。

第三, 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有利于促进控辩双方的协商, 平衡二者的实质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制度明确了控辩审三方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 毫无疑问地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仍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这不仅仅是公私权利 (力) 的交锋, 更是由于被告人其本身的知识水平、法律素养所导致的, 这也导致了我国很多原本可以避免地冤假错案的出现, 如呼格吉勒图等案件。而关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值班律师的介入无疑会使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 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更有利于缓和被告人与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关系, 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值得注意的是, 值班律师不同于被告人的委托律师, 相比较而言, 值班律师的地位更加中立, 其代表的不仅仅是被告人, 更多的象征的是国家权利机关所赋予的对案件的协调帮助者。故而, 相较于受害人及其家属对委托律师和被告人蛇鼠一窝的认识, 值班律师更容易为其所接受。这对于之后的量刑协商、受害人谅解以及经济赔偿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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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问题

值班律师制度的相关规定已经趋于完备而且其也有着必然实施的重要价值。然而一个制度从出台到落实, 其中必然有着许许多多在制度设计层面时考虑不到的问题的暴露。接下来, 笔者以自身在沿海某城市某检察院的实地考察为依据讨论一下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实施以来所出现的问题。

据该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 截止2017年9月30日, 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523件645人, 件数与人数分别占同期审结数的46.7%与36.0%, 其中提起公诉497件614人, 相对不诉26件31人, 而这些案件中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率达到94%。从数据分析, 值班律师参与率很好的符合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方针。

然而, 我们所看重的更应在于“有效”两字, 追求的是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有关值班律师制度实施以来的效果, 多名检察官认为, 值班律师的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 立法之初所期待的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审判公正的目的并没有实现。一位检察官指出“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仅仅以起诉意见书和与嫌疑人5-10分钟的短暂交流无法达到保障被告人自愿性的作用”, 还有检察官说“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当中更多地是充当着见证者的角色, 除却文件所规定的一些程序性设定之外, 对于案件的实质性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无疑是其试点实践以来的最大问题, 也是核心问题, 其他的诸如难以掌握案情、值班律师与当事人沟通有限、难以实现有效辩护等问题仅仅是其的衍生品, 解决了最核心的问题, 其他的也就迎刃而解了。

四、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实现路径

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而这些问题也恰恰是其能够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源泉。接下来笔者将深入剖析问题的缘由, 并尝试着提出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实现路径。

(一) 明确值班律师辩护人等同地位
关于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 虽然在17年10月份发布的《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中立法者区分了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案件适用范围。但是, 从其立法的最终目的来看, 此二者之间在刑事审判当中并没有着本质区别, 只是提供辩护的侧重点不一样, 立法者出于在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中, 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和量刑其实并没有争议, 所以就将值班律师的工作重点放置在法律帮助上,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的否认。

明确了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之后, 其也就相应地拥有了阅卷、会见、出庭等权利, 而这对于案件的实质性推动无疑有着重要的作用, 也就当然地能够获得直接介入案件的法理依据, 从而实现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

(二) 建立值班律师奖惩机制
除却法律文件外在因素对于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影响之外, 其本身的内在原因无疑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值班律师其本身也需要着一定的经济来源维持自身的生活, 缺少经济动力来支持的法律帮助工作避免不了消极懈怠的应付了事。尽管各试点地方有专门的财政拨款用于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偿。如在厦门, 给予值班律师每人每次50元补贴2, 然而这些经济补偿相对于律师自行代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来说微乎其微, 这直接影响值班律师参与的积极性。

再者, 对于值班律师同样缺少惩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于辩护律师做了不尽职尽责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从而督促着律师们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这也是保证律师们充分履职的重要因素。而反观值班律师, 并没有着相应的机制存在。

建立值班律师奖惩机制无疑是解决值班律师内在参与积极性、保障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保障。至于具体的数额以及规定,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各地经济水平进行具体规划, 并结合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三) 规范值班律师工作及指派机制
值班律师选任各地基本上都是采用随机安排以及摊派指标制度, 值班律师在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值班的随机性较高, 并不具备着连贯性。笔者认为, 除了以奖惩机制作为保证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以及勤勉之外, 还应当适当的增加值班律师人手, 保证合理案件负担。对于, 指派的机制, 应当发展多种形式的值班律师参与, 除却各个律所的日常摊派之外, 还应当积极鼓励自愿值班律师制度, 以相互补充。

除此之外, 还应当提升值班律师的自身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司法实务能力, 以适应不断发展、变革的法治建设。

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是我国律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虽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但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的情况之下, 值班律师终究会成为真正“积极参与者”, 而不仅仅是“消极见证者”;“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方针实现其最初的目的, 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化。

参考文献:

[1]胡铭, 宋善铭.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有效参与[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8 (1) .

[2]施静春, 孙本雄.认罪认罚从宽的内涵及表现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 2018, 3 (2) .

[3]周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实践性反思[J].当代法学, 2018 (2) .

[4]李承阳.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介入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进路[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 3 (1) .

[5]王中义, 甘权仕.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权实质化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8 (3) .

[6]臧德胜, 杨妮.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J].法律适用, 2018 (3) .

[7]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J].当代法学, 2016 (4) .

注释:

1 臧德胜, 杨妮.论值班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为切入点.法律适用, 2018 (3) :63-69.

2 甘权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调研报告-以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蓝本.法律服务, 2015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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